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17年,辜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院去年5月再撤銷、發回,更三審今仍判無罪。
辜仲諒現為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棒協理事長及中華職棒中信兄弟隊實際出資人,同時也是亞洲棒球總會會長、世界棒壘球聯盟副會長。
檢方起訴指出,辜與張明田(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林祥曦(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等人共謀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3億9000萬元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漲;紅火公司藉機贖回結構債,獲得美金3074萬餘元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
更二審時,合議庭認為財產損害是構成背信罪基本因素,紅火公司、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銀行已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紅火事後贖回獲利,不能認定獲利應歸屬於中信銀或中信金控所有,無論辜等人決定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三人,中信銀行都無法賺取差額利益。另股市行情瞬息萬變,影響兆豐金股價的因素,不一定只有中信金控轉投資,檢方也沒有認為辜有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等犯行,且辜等人被控相對委託、操縱股價部分已無罪確定,更難證明辜等人有替自己或紅火公司不法利益的意圖,判辜等人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指更二審未加以調查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無背信故意,並在判決中說明證據取捨的理由,另有該是審理範圍的事項卻未予判決的違法;再者,更二審未究明釐清辜、張、林是否有導致中信金控損害,倘若3人有背信故意,縱使未生損害,是否也應該成立未遂犯,原判決沒有說明就諭知無罪,尚嫌速斷。
高院更三審開庭時,辜表示「我沒有犯罪」,並指檢方上訴無理由。高檢署公訴檢察官指最高法院發回的重點是紅火從結構債交易開始一直到款項如何分配使用,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檢方認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應經董事會同意。
檢察官說,辜仲諒把中信金、中信銀當個人公司在處理,雖然坊間常以「中信辜家」來稱呼,但不代表中信銀、中信金是辜家獨資,中信仍有其他股東,股東的權益應透過銀行法、金控法相關規定來保障。
更三審被告包括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3人,合議庭審理後,今撤銷原判決,3人無罪,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產不予沒收。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規定,本件仍可再上訴。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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