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新光金(2888)、開發金(2883)、中信金(2891)後,金管會週四再披露永豐金(2890)出現大股東干政的情事,宣布重罰永豐金1千萬,董座陳思寬則因「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之責」,遭罰降薪3成半年。
永豐金之所以成為第四家大股東干政挨罰的案例,根據金管會的說明,是因為在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該公司及子公司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金管會因此判定,永豐金對與大股東溝通的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此外,金管會也表示,永豐金未完善建立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之股東的控管機制,致該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給何壽川的情事。
另一方面,金管會也查到時任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法務主管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逾越分際,且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的情況,因此命永豐金調降廖員 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金管會強調,近期對於公司治理的幾件處分案,裁罰輕重主要考量金融機構違反公司治理的程度與改善情形。金管會表示:「裁罰處分僅是監理手段,目的是要導正金融機構落實公司治理,促使所有金融機構及大股東重視公司治理,對於過去不符合之事項能確實改善,使我國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更健全發展。」
金管會再次呼籲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關於有控制能力股東與金融業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業董事的代表人,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金管會也說,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公司治理制度與落實執行,形塑良好治理文化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