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周四(6/8)公布開罰台新銀800萬元,理由是台新銀蘇姓前理財專員不法挪用客戶資金長達11年,受影響客戶數達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金管會指出,該案顯示台新銀有未確實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金管會說明,該名理財專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竟將腦筋動到B群客戶頭上。
以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要求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客戶資金,且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讓A群客戶誤信匯入資金為正常配息或獲利,顯示台新銀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
金管會指出,該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從此案也可看出台新銀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儘管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的行為規範,但蘇員仍以「保證獲利」的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的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從100年1月至111年5月,長達11年5個月,顯示該行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之督導管理。
此外,金管會往為了防止理專有相關舞弊行為,也規定銀行應該實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並確定台新銀在107年與109年皆有啟動輪調,只是客戶自己選擇跟著理專走,因此無法更早發現其中的缺失。
此案特別的點在於,過往多數理專挪用客戶資金的情況,都是資金進入理專口袋,但此案例並非同樣的詐財案件,可能是理專求好心切或是為了求業績表現,而做出獲利保證的承諾,在獲利沒有達到預期的情況下,挪用B群客戶的錢來補A群客戶的資金缺口。
金管會表示,台新銀會處理B群客戶損失的部分,事後也積極處理與客戶的權利保障事宜,因此儘管違反該規定最高可罰5000萬元,但最後決定開罰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