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個別獨立董事濫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增訂若審計委員會只剩一席,或遇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除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以外,都可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讓公司業務可順暢進行。
現行的上市櫃公司已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行使職權,但對公司法監察人職權行使套用在審計委員會時,也是由個別獨立董事行使職能,不過這樣的制度實施卻發生問題。
金管會說明,個別獨立董事曾發生濫權狀況,像是同一間公司、不同獨董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有鬧雙胞的現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也影響股東權行使。為讓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運作,因此提出修法。
未來修法後,規範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3項,由原本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職權,改為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執行。
此外,現行規範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須由審計委員會全體2分之1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這次增訂若審計委員會只剩一席,或遇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以外,都可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讓公司業務可順暢進行。
若違反相關程序,依證交法178條文,可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以下行政罰鍰,敦促公司落實執行。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
「不參與玉山金(2884)抽籤!」 他曝光2原因:抽股票有點像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