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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大錢卻帶不回台灣...流浪台商何時能結束遊牧?律師揭:有錢老闆處理資金的節稅2方向

賺大錢卻帶不回台灣...流浪台商何時能結束遊牧?律師揭:有錢老闆處理資金的節稅2方向
圖片僅示意

2022-12-30 17:40

撰文/蘇錦霞

在稅負考量下,過去不少台商全球爭戰,逐節稅而居; 但隨著時間過去,經年努力的成果轉化為豐碩的海外資產之後,想要鮭魚返鄉,卻往往因為稅務問題又猶豫不決。國內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境外 資金匯回專法」)上路後,為返鄉台商提供一個明確的管道。

其實,海外資金回台,不一定會被課重稅,關鍵在於你是否有事先佈局合法有利的資產配置,並且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佐證?此外,更進一步,就是聰明的老闆們通常都是提前做好稅務規劃,先了解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的函令,這個部分,許多人都會委請專業的顧問協助,對於核課期等關鍵問題、匯回資金的屬性,進行安排,大幅提高資金匯回的合規與彈性。

 

實務案例:從西進到錢進,資金回台如何自由又安全?

 

台商魏老闆到中國大陸經商時,所需資金是透過銀樓將新台幣兌換成人民幣陸陸續續把資金移出,經過多年的努力,資金往返中國大陸與台灣,這可花了魏老闆不少地下匯兌往來的金額。

 

後來他在當地認識一位台灣籍的朱老闆,自稱經營一家精密機械公司,公司的資金都是透過私人的管道處理,如果有需要,他很樂意協助魏老闆代為處理兩岸資金匯兌事務。這麼一來,魏老闆不但沒有大陸外匯款項金額的限制,也可以減少匯款的次數與手續費用。

 

因為魏老闆經常聽聞有不肖業者會利用匯兌的詐騙新聞,所以非常小心,也藉著到朱老闆公司洽商的機會,一探虛實。結果令他非常放心,因為朱老闆把公司經營的非常有規模,大約有2、30位員工,辦公的情形也非常正常,不像是空殼公司。於是,他就放心地請朱老闆協助處理匯兌的事宜,匯兌的方式,是將金額匯入朱老闆指定的帳戶內,並由朱老闆簽立一張商業本票,作為擔保之用,朱老闆再將台幣扣除手續費,匯入魏老闆指定的帳戶內,等到收到款項後,本票再還給朱老闆。一開始,經過幾次金額較小的匯兌,資金都非常迅速順利的到位。

 

其後,魏老闆開始想在台灣置產,這個部分就需要比較大的金額。由於他有了前幾次透過朱老闆順利匯兌的經驗,心想,這次也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於是,就將金額分為兩次匯入朱老闆指定的帳戶。

 

沒想到這一次的結果大出魏老闆意料之外,因為朱老闆不但沒有依約付款,人也消失無蹤,等到魏老闆再到他公司找人,公司竟推說朱老闆只是公司經理的朋友,當時是說有朋友要參觀公司,所以才會招待魏老闆,魏老闆這時才恍然大悟,原來從頭到尾都是朱老闆精心設計好的騙局!

 

傳統老闆的作法隱藏的6個風險

 

風險一:人民幣資產流通不易

 

由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尚未建立,兩岸貨幣無法直接流通,而且中國大陸基本上是禁止人民幣以外的外幣在境內的市場流通,對於在境內的外匯交易和國際間結算都有實施管制措施。

 

但在2000年後期中國大陸開始放寬,不再實施強制結售匯制度,容許境內機構或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自行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只是相關的條件、期限等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並且也會監管國內的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依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風險二:中國外匯管制觸法受重罰 

 

中國大陸地區對於外匯的管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第45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三:罰金之餘,相關人員須負刑事責任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非法跨境地下通匯行為並沒有明文規範,但是依據 1998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第4條也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是將非法本外幣資金跨境匯兌行為視為非法外匯買賣,並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涉及刑事責任。

 

風險四:台灣對地下匯兌者刑責重、罰金高 

 

而台灣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若是經營的地下匯兌者,就觸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的罪,要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罰,分別以犯罪所得來區分,若犯罪所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逾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節重大者,可以量刑至15年。這罪並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刑責重、罰金高,若是觸犯了就恐難翻身了!

 

風險五:經營者難逃資產全都露 

 

這是經營者會有如此高的風險,對於匯兌人雖沒有銀行法的風險,但是,中國大陸境內設立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都已加入反洗錢行列,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中國大陸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而台灣涉及匯兌與查辦地下匯兌的相關機關,除司法單位外,主要有中央銀行、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調查局,另外行政院還設有洗錢防制辦公室扮演名義上的統籌督導角色。近年來,地下匯兌的查緝成果,更有高達新台幣321億元涉案金額。

 

風險六:損失求償無門 

 

除了涉及刑事責任外,牽涉到財產來源,稅務單位亦會進行追查,在中國大陸從事商業行為,應依法行事,避免觸法,倘遭控訴「洗錢行為」,最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地下匯兌風險大,切勿為省手續費及匯差損失,遭騙求償無門,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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