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今(29)日發出公告,表示在28日的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李勝彥反對新光金副董事長李紀珠被提名為新一屆董事一案,但最後該提名案仍以13票贊成、1票反對通過。
李勝彥於會中提到,自己反對李紀珠成為董事的理由,包括對方在擔任新光金控總經理、副董事長期間,皆未見彰顯其個人職責之績效。
另外,李勝彥指出,李紀珠在新光金控的個人作為和公司的對應,可歸納為頂撞體制、牴觸法令、怠忽職責和公司放任等4點,顯示公司董事會和法務單位集體袒護、縱容李紀珠的不當行為,有違新光金道德行為準則第2條及第8條。
對於李勝彥的說法,新光金也做出3點聲明,首先,新光金認為他的反對意見所陳內容均非事實;再來,該案經主席慎重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採舉手表決,除李勝彥反對外,其餘13名董事一致同意依原提案名單通過。
最後,新光金強調,董事會所提候選人名單,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至第5條等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列入該公司第7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