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FCA,角色比較像是我們的金管會加上公平會的組合。」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亦為金融科技中心保險科技實驗室執行長彭金隆,提出自身的觀察。
而重監管的思惟,也反映在這次廣受外界詬病、關於實驗曝險金額大小的規範中。如實驗辦法規定,實驗期間雙方契約的資金、交易或曝險金額,總計不得超過一億元新台幣(特定條件放寬最高可至兩億元),保險商品保單總額,則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這規定問題在於,金融業經手的錢和實際的營收往往是有落差的,例如一個P2P業者,它經手的金流有一億元,但它的營收可能只有一、兩百萬元,考量成本效益後,該業者很大可能就不願意進去金融監理沙盒。」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王可言指出。
「金管會的思惟有點把金融監理沙盒當成學校的育成中心在運作了!」近期在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的邀請下,有意往香港金融監理沙盒發展的精宏金融科技執行長鄭琮寰在受訪時指出。精宏所設計的機器人理財商品,曾獲選金融總會的金融科技創新加速器FinTechBase輔導,對於一個創新產品,究竟會在何種金融監理沙盒模式實驗,自然高度關切。
他憂慮地表示,金管會不夠重視的是,有別於傳統金融機構,許多金融科技業者一直在燒錢、有高度資金壓力。「業績如果受到監管規範而沒辦法做大的話,公司要怎麼成長?」
此外,目前的金融監理沙盒,雖然有降低非金融業者進入市場障礙及法規暫時鬆綁的功能,然而一旦實驗結束,非金融業仍得面臨申請金融業務執照的問題,若業者未能在實驗期間內,順利獲得申請執照所需的資本門檻,就只能期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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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零散未統一 期待政府整合 建置分級執照制度
對此,臧正運指出,英台兩國最大的法制差異在於,英國是由《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單一金融服務業法,規管整體金融市場,但是台灣的規定則是散落在不同的業法之中。
「如投信投顧相關,看《投信投顧法》,信託就看《信託法》,不同法的監理密度(具體規範程度)不同,如果該業務涉及多種經營形態,落地實現時,可能就要面臨同時更改多部法律,所衍生的扞格問題。」他表示。
於此,專長金融科技法律的協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谷湘儀回憶,約十年前,台灣曾有金融服務法規整合的討論。「當時很認真地找了幾大公會來談,結果因工程浩大、政黨輪替,最終不了了之,直到現在!」她感慨。
另一方面,許多金融科技業者所欲從事的,往往僅只是一般商業銀行業務中的一小塊,但台灣現行並未針對業務涵蓋範圍設計「差異化監理」制度。
如以近期討論甚多的純網銀開放為例,外界質疑,金管會對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比照一般商業銀行,亦即一百億元新台幣的要求相當不合理。
對此,熟悉金融業務的點亮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昆洲,以香港為例指出,在香港成立純網銀只要三億港幣(約十億台幣),是我們的十分之一。「傳統銀行有設置分行的要求,多大坪數、金庫、細到連幾間廁所都有規定,但這些純網銀根本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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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銀行阻力大 輔導SOP待建立
事實上,若觀察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金融監理沙盒已經上路的國家,它們在其既有法律授權下,多半都具備核發相關豁免許可(exemptions or waivers)的權限,不然就是有類似執照分級(tiered licensing regime)或是部分授權(partial authorization)的制度,讓非金融業創新落地的機制能更完善。「分級執照是必須要走的路,例如只做某一個情境的支付,或只做放貸,就不一定要取得銀行的執照。」臧正運表示。
然而,現階段分級執照落實的難度,部分與當前台灣金融監理資源不足有關。「台灣金管會現在的監管人力(扣掉檢查局後)約五百多人,新加坡光監管人力就有一千多人。」臧正運解釋。
他建議,推展差異化監理為首要之務,其次,是加速台灣監理科技的發展。「例如英國在申報報表,早已全面落實電子化,台灣卻還是用人工查核。」他無奈地說。
今年一月,英國要求英國九大主要銀行,要將過去視為內部機密、層層保護的資料,透過開放API(應用程式介面),提供給授權的第三方業者使用。同月分,歐盟要求旗下會員國,將最新的PSD2指令(類似英國的開放銀行)納入各國法規。該政策的一大目的,即是讓許多中小企業和顧客,能對自身的財務資料有更大的控制權,進而帶動金融創新。「未來的銀行必是建立在Open Banking的API之上,但台灣金融業目前仍然非常保守,相關的個資法規也都尚未調整。」王可言表示。
台灣金融監理沙盒,截至六月底,已超過三十件申請案送至金管會,可見業者相當踴躍。但送件後,多數業者詢問金管會的審理進度,要不即說:「已轉介輔導」,要不就以:「申請文件未備齊」回應,至於業者最關心的審核結果何時公布、輔導的時程表,以及對話討論的常態性機制等,都仍渺渺茫茫。
「畢竟是第一次上路,金管會或許也在摸索,但新創業者已沒有太多時間等待了!」谷湘儀無奈地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