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預計將在七月六日完成《公司法》修法三讀;其中,「刪除第二十七條」、也就是取消「法人董事制度」一案,已被不少法學界人士認定為此番修法必須完成的重中之重。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明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法人股東可「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原任期」,這就是法學界長期以來欲刪除的「法人董事條款」。學者指出,此制除了造成「影子董事」、有損公司治理之外,上市櫃公司可採法人董事,其實也是台灣「獨步全球」的規定。
力爭要修掉該法的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法人董事對於公司、股東存在著雙重委任關係:「當法人董事代表人傷害到股東權益,股東該向這位代表人算帳,還是向背後的法人股東追究?」他解釋,法人董事對其所代表的法人股東,存在「忠實義務」,而董事對公司,又負有「善良管理人義務」,在法人董事制度下,兩者會有嚴重矛盾。
至於反對刪除該法、也就是支持保留法人董事制度的意見,不外乎兩個主要理由:第一,由於法人股東對董事代表的牽制力降低,將影響法人投資意願,可能導致撤出資金;第二,國營事業恐因此喪失「公共利益性」。
對於第一個理由,某位法界人士直指:「法人股東與代表人之間的權責,應是另一層法律關係,不該與《公司法》混為一談。」
一位金融業資深顧問則以獨立董事制度為例,他強調,法規規定獨立董事必須是自然人,「既然公司能找到符合資格與公司發展需求的自然人獨董,法人股東只要願意多花心思、認真溝通,當然也可以找到符合需求的自然人董事人選。」
論及「法人撤資」的疑慮,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則打趣地說:「既然台灣是全世界唯一保持上市櫃公司法人董事的國家,撤出的資金豈不是要投資火星?」雖然略嫌誇張,不過也點出法人董事與世界潮流脫軌的事實。
對於修法恐造成國營事業「公共性淡化」,黃國昌則回應,「找專業經理人,才能最大化國營事業利益。」但他也表示,若能訂定黃昏條款,讓國營事業的法人董事循序退場,不失為一項折衷考量。
雖然學界疾呼,但刪除法人董事並未列入藍綠高度共識的行政院修法版本。對此,方嘉麟不客氣地表示:「世界浪潮無法抵擋,台灣企業無法關起門來當大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