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的最後六十天,立法院突然一口氣通過囤積多年的十五條《公司法》修正條文,其中關於「通訊投票」及配套的「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將對今年的股東會旺季帶來重大影響。
去年年底通過的十五條《公司法》修正條文當中,與董監改選有關的部分有三條,這三條條文分別是第一七七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應強制通訊(書面或電子)投票」、第一九七條之一「股東質設過半者,過半部分其表決權將不予計算」,以及第一九八條「董監選舉恢復累積投票制」。
其中,「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採通訊(書面或電子)投票」這一條,馬上面臨即將開始的股東會旺季,目前主管機關金管會正趕著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一般預料初期將以大型、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的公司為優先採行對象。
而除了通訊投票外,為了讓少數股東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及經營,金管會也鼓勵採用通訊投票的公司,採行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換句話說,因為「強制通訊投票」將正式上路,而讓二○○五年六月就通過的「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從記憶中再度被喚醒,而甚至成為近期各界熱烈討論的話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目前《公司法》或《證交法》在董監事選舉制度上,除了針對獨立董事,強制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外,一般的董監事並未強制一定要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所以如果在公司章程當中,未明訂必須採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的公司,必須在今年股東會當中,針對董監選舉方式修改公司章程。
不過因公司章程修改後,須等到下次股東會才能適用,今年的股東會中,大部分公司可能必須先修改公司章程,才能在下次股東會正式適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目前金管會傾向不強制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一定要在今年採行通訊投票。
至於通訊投票的配套措施「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則待下次董監改選,與通訊投票一併適用。
大權在握 提名制難杜絕球員兼裁判問題
至於什麼樣的人可以擁有公司董監候選人提名權?根據《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以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一%以上股東,都擁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權。此外,若是幾位股東的股份合計起來也達到一%以上,也可共同行使提名權。
持股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擁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權,這當然是落實公司治理精神的一大進展;不過因董監事提名人的審查權主要掌握在董事會手中,這樣的情形,讓部分握有公司相對多數股權,卻未進入董事會決策核心的大股東相當憂心。
雖然法令已經明訂,董事會的審查權僅限一、是否於受理期間提出;二、提名人持股有無一%;三、提名人數有無超額;四、提名時應備文件是否齊全等形式要件,並須做成書面審查紀錄。
而且,為了避免公司董事會違法濫用形式審查權,杯葛敵對陣營人選,所以法令也明訂,公司須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公告審查合格候選人名單,不合格者須敘明理由通知提名股東及被提名人,且審查紀錄至少須保存一年,如有訴訟,則須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不過董事會大權在握、「球員兼裁判」的角色,仍讓可能與通訊投票一起上路的「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蒙上一層陰影。
有專業人士就表示,提名制雖然相對照顧到少數股東權益,不過若有心人濫權操控,恐將成為董監改選的大黑洞,而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董監改選結果,也將會產生相當大的爭議性。
台灣的公司上演公司派、市場派透過董監改選搶奪經營權的戲碼時有所聞,由於公司派掌控董事會,同時握有董監提名人選的審查權,在兩派相爭情況下,公司派很容易淪入私心自用情況,針對敵對陣營人選刻意挑剔情況。
專業人士認為,包括「以提名股東未提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外國學經歷證件未經駐外單位認證」、「持股股數證明文件有瑕疵」、「聲明書格式與公司規定不符」……等似是而非的理由,都可以對敵對陣營提名人選造成程序上的干擾。
罰則太輕 無「法」嚇阻公司派操作杯葛
若公司派刻意將符合資格的敵對陣營人選不列入名單,或是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杯葛,普華商務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敬先說,目前並無立即有效的法令可規範,但敵對陣營人選可事前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要求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
若是握有審查權的公司派董事會,擺明就是不寫「未將對方陣營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的理由,那也僅罰一萬到五萬元的現金,處罰這麼輕微,對於違法但可以獲得更多席次的公司派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另外,若是有公司派真的「明目張膽」的透過審查權,而不讓市場派推出的合格人選列入董監事候選人名單,市場派所能採取的,也僅有事後透過《公司法》第一八九條,提出訴請法院撤銷其選舉議案的決議這樣的補救措施。
但是撤銷選舉決議僅是事後的補救措施,對於違反規定的公司派,根本產生不了制約、嚇阻作用。劉連煜就說,整個事後的訴訟曠日廢時,搞不好董監任期都結束了,整個訴訟程序都還沒走完,根本「緩不濟急」。
針對此項漏洞,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有必要將相關罰則進一步具體化,甚至董監候選人名單由金管會採取逕付公告的作法,以避免當初強化公司治理的美意,最後卻淪為有心人士操控董監改選的公司治理「大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