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小企業增雇員工給予補貼,和產業創新扯不上關係,不但違背法律應有的安定性原則,而且模糊焦點,讓人不知道是為產業創新立法,還是為拯救失業立法。
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的立法旨意良善,因為台灣需要靠產業創新維持競爭力。然而「徒善不足以為政」。這次立法院通過的《產創條例》,沒有為產業創新提出新的建樹,如果有新建樹,也與產業創新無關。
《產創條例》最大建樹是捨棄長期依賴的租稅減免,改為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這種作法符合「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健全財政主張,也是產業發展政策思惟的重要改變,值得給予肯定。但前提是降低稅率帶來的稅收損失,不應該超過取消租稅減免增加的稅收,否則無法達成健全財政目的。
根據估計,如果要維持上述前提,租稅減免全數取消,營所稅率最多可以降到一七.五%。現在不僅營所稅率降得更低,而且還保留了一項租稅減免,再加上對中小企業增雇員工給予薪資補貼的優惠,勢必造成財政失衡的後遺症。結果產業政策思惟改變的美意,淹沒在討好選民的後遺症中。
對中小企業增雇員工給予補貼,和產業創新扯不上關係,而且屬於促進就業的短期措施,不適宜訂為法律規範。實務上,只要編列並通過增雇員工給予補貼的預算,沒有法律規範仍然可以執行。如今將這項短期性的補貼優惠訂為法律,不但違背法律應有的安定性原則,而且模糊焦點,讓人不知這是為產業創新立法,還是為拯救失業立法。
當然,推動產業政策不一定需要立法,所以《產創條例》乏善可陳,也不令人意外。台灣在五十年前訂定《獎勵投資條例》,有其時代背景。當時物資與外匯缺乏,兩岸軍事衝突不斷,使得政府必須採取多項管制措施,也因此阻礙產業發展。短時間內唯有利用特別立法,才能以非常手段,突破投資困境。
二十年前《獎勵投資條例》落日,當時政府對投資、貿易、金融等管制已經大幅減少。為產業發展訂定特別立法的必要性,只有租稅減免。隨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租稅減免不斷擴大,以致稅收損失逐年增加,曾經高達一年一千八百億元。兩年前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限縮了租稅減免的過度濫用,也有助於導正《產創條例》捨棄租稅減免。
五十年來,利用特別立法推動產業發展的作法,其實已經走到歷史盡頭。站在歷史分水嶺上的決策者,應該以不同於過去的眼光及視野,釐訂國家未來的產業發展政策。產業創新需要建立一個公平、開放、競爭、以及鼓勵多元發展的環境,藉此吸引人才,增加他們發揮創意的機會。這些工作不需要特別立法就可推動,但也不宜因為沒有納入特別立法而被忽略。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