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海外創造的財富,對台灣本地的就業、稅收、投資或消費沒有助益;因此政府該修改稅制結構,鼓勵企業將資本匯回台灣。
台灣企業負債占GDP(國內生產毛額)的比重,在過去十年間大幅攀升,似乎台灣企業部門的槓桿操作,又來到高檔警戒區了。然而,若將企業負債金額,除以整體企業的總營收,該比率的趨勢在同一段期間內大幅下滑,尤其近五年來跌幅更大,顯示台灣企業負債仍處於極低的水位。
這種矛盾的結果,是因為GDP僅計算母公司的營收,海外子公司和中國廠都未計入。這種現象有三大意涵。
首先,企業可以到處跑,但政府卻動不了,只能待在台灣。企業因海外的營業活動或租稅考量而設立海外子公司,並認列營收。
台灣政府日前考慮開徵能源稅,針對燃料或其他能源課稅,由於訴求減碳節能,社會還算能接受。開徵能源稅的另一項優勢在於,能源稅屬消費稅,所得可以移動,但消費則否。
此外,目前台灣還未開始課徵海外所得稅,但最低稅負制便是企圖對海外所得課稅。未來台灣的稅制結構勢將由所得稅轉為消費稅,近來證所稅或資本利得稅的開徵屢被提及,便可見端倪。
當然,消費稅的壞處是,窮人的消費占所得比率較富人為高,因此對窮人造成的負擔也高過有錢人;未來若要實施,政府應將這個因素考慮進去。
第二個意涵是,台灣已成為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此為負債占GDP比重高,占總營收比率低的原因。雖然台灣銀行業海外據點不多,但企業仍可以運用台灣的資源取得融資投資海外。這並不是什麼壞事,台灣本來就該運用歷年來累積的大量資本,支持企業海外營運的成長,並取得掌控權。
大部分台灣企業的海外資產都在中國,因此MOU(金融監理備忘錄)的簽署,是擴大台灣銀行角色的重要一步。我們須將簽署MOU視為一個過程而非終點,這是未來許多協議的第一步;經由更多協議,銀行可以更有效率地擴大運用大量存款基礎,支持台商在海外發展,並為本身創造更多利潤。
最後一點,則是像台灣這樣的島國經濟體,GDP數據反映經濟活動的指標性愈來愈低;如果企業所得的移動彈性如此之大,就某種程度而言,個人所得也是如此。因此,過去十年來,難看的經濟成長率與個人所得成長數據,或許只是表面數據而已,實際狀況可能沒有那麼糟;這也是為什麼股市的表現通常比GDP好的原因。
當然,企業在海外創造的財富,對台灣本地的就業、稅收、投資或消費沒有助益,除非資金能匯回台灣;因此,如同我們不斷試圖吸引個人資本回流的態度,政府也該想辦法修改稅制結構,以鼓勵企業將資本匯回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