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經營權紛爭持續過招,引發社會高度矚目,公司派上周針對兩位獨立董事陳敏薰及杜英達,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對此,杜英達、陳敏薰周二(2/14)發出聲明,強調獨董不是橡皮圖章,不該屬於任何陣營,認為泰山職權無法行使,公司改革勢在必行。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陳敏薰、杜英達在聲明中提出,泰山公司在去年12月底到今年1月初短短 15 日內,連續接獲證交所對公司治理提出多項要求,除對公司資金運用與資產保全進行監管外,並指出公司存在多項缺失,重罰200萬元並要求公司進行改善的同時,也明文要求公司追究管理階層責任,並要求董事長及總經理向股東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
兩人指出,面對主管機關少見的嚴厲要求,公司遲遲不願召開董事會說明違規緣由及改善計畫,針對審計委員會要求提出的資金監管,亦持續拖延,不願正面回應。
陳敏薰、杜英達指出,獨立董事基於職責,主動要求召開審計委員會,請經營團隊出席討論資金管理辦法及證交所要求對股東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等議題,然而、公司於審計委員會開會2小時前、藉email指稱該次審計委員會違法召集,不僅誤導李明輝審計委員、使其未能出席會議,應列席報告之經理人更堂而皇之藉此拒絕出席審計委員會會議,拒絕審計委員會成員使用會議室,藉以達到不開會就不用討論的方式,迴避審計委員會所提、監督公司營運資金運用及向股東報告證交所重罰 200 萬元違規緣由與改善情形等的討論案。
陳敏薰、杜英達指出,3位獨立董事早已於1月9日親自碰面進行會前會、商定於1月17日召開審委會,1月9日前3位獨立董事更已多次溝通會議可能狀況,如此頻繁的會前溝通、怎麼會有召集時間不足7日之謬論。
此外、泰山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更明白規定,如遇有緊急情事者,會議之召集不限於7日前通知,由此可知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乃為便於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如有緊急需要可隨時召集會議,泰山公司託詞通知日期有瑕疵大玩文字遊戲,實則意圖迴避審計委員會監督及檢討之心,昭然若揭 。
陳敏薰、杜英達指出,時至今日、離證交所首次發函泰山公司已經超過 1.5 個月,公司從未向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報告證交所前後兩次針對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要求、懲處緣由、檢討結果與改善計畫,更遑論證交所要求對相關管理階層責任追究的處理狀況。
泰山公司經營團隊以家族企業心態經營上市公司,無法接受任何不同意見,視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為虛設,視公司治理為空談,視股東權益之維護於無物,作為與心態皆難令獨立董事苟同。
陳敏薰、杜英達指出,為解決泰山公司公司治理的困境,獨立董事決定盡速召集股東臨時會,請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依照證交所要求向股東說明證交所懲處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同時全面改選董事,以符合資本市場的核心價值,選出充分反應股權比例的董事會成員,達到維護股東權益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