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鍾德美任期於2020年1月10日屆滿,她同年4月17日召開董事會,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董事張國政提變更議程動議,想改列為第1案,但鍾女散會。張國明、張國政和被選為新董事長的吳景明提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訴訟,一審判基金會與鍾德美的委任關係自前年4月18日起不存在,並由吳接替。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廢棄原判決,判張國政等人敗訴。
張國明、張國政是張榮發的次子與三子。張國明等3人主張,鍾德美在前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動議,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也獲多數董事附議,沒想到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逕自宣布散會,並與其他5名董事離開現場。
張國明等和在場董事共9人,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經過半數8名董事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並通過解任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選任吳景明為新任董事長等決議。因鍾德美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拒絕交還基金會的印鑑章,吳景明、張國明、張國政訴請確認基金會和鍾德美間的董事長委任關係自4月18日起不存在、與吳的委任關係自同日起存在。
高院更一審認為,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2項保障公司股東參與法令規定應由股東會作成之決策、形成最高意思決定的規範目的,於財團法人董事會並不存在,本案法理上無類推適用。
因張榮發基金會未訂定議事規則,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也沒就全國性財團法人開會程序定議事規則,財團法人法也沒規定主席逕自宣布散會該如何處置,高院認為鍾德美在會議中宣布散會、離場、不主持會議,只是消極不行使董事長職權,並非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職權,不適用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高院更一審認為張國明等9人經鍾德美宣布散會後留在現場,並推舉張國政為臨時主席後續行會議,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即非合法。更一審今廢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張國明、張國政、吳景明之訴。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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