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經營權之爭蠢動,面對近日台股重挫,泰山股價不跌反升,26日尾盤急拉大漲2.5元、終場攻上42.65元,創下1992年7月以來的近30年股價新高。
泰山經營權之爭一觸即發,學者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今天投書財金媒體,認為金管會既已宣布修正「光洋科條款」禁止獨董單獨召開股臨會,立法前夕如果仍有獨董執意召開,顯然違抗修法意旨,金管會不應坐視;若獨董不獨立而損害股東權益,投保中心也應該提起解任訴訟。
李禮仲認為去年光洋科爆發經營權之爭,兩派股東的獨董各自宣布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引爆「獨董之亂」。今年8月16日,金管會宣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14條之5與第178條,規定未來上市櫃公司要對自家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代表公司的必須由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合議通過才能進行。亦即修法後,獨董不能各自召開股臨會,被稱為「光洋科條款」。
他指出,依現行法令,獨董雖然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近年來,獨董藉股東會召集權介入經營權之爭,被質疑「獨立董事不獨立」,投保中心甚至提起解任獨董的訴訟。「光洋科條款」就是要限縮單一獨董的權力,強化審計委員會合議制的功能,修正條文預告30天,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完成修法。
未料,在修法上路前夕,媒體屢屢報導,泰山公司派家族和市場派持股都超過4成,市場陣營打算趕在「獨董不能各自召開股臨會」的修法公告施行前,年底由獨董發動臨股會提前全面改選,藉此拿下公司主導權。這樣的作法,等於是挑戰金管會的修法政策。
李禮仲認為,金管會應敦促立法院儘速修正《證交法》,在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讓監察權依法回歸由審計委員會合議行使,才能符合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宗旨,終結獨董得獨立行使股東會召集權所引發之亂象。修法前,請投保中心對被質疑「獨董不獨立」提起解任訴訟,以補修法前之法律空窗期。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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