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傳出以王光祥為主導的大同董事會,推舉財團法人RC教育基金會董事長陳榮泉擔任執行董事,不料卻被檢舉陳榮泉的執行董事身份與《公司法》規定不符。
而且,陳榮泉被檢舉違規索取各部門人事及財務資料,恐涉及侵害個資。
據瞭解,相關案情證交所和證期局已接獲檢舉調查中。
證交所上周發還給大同 要求三天內答覆
知情人士表示,證交所2月9日發函給大同公司,要求說明今年1月3日董事會決議推選陳榮泉成為執行董事的過程,也要求說明,大同為何設立執行董事,以及設立的依據、定位及必要性。
證交所也要求說明,執行董事、董事長及一般董事的權責如何劃分。
證交所還要求大同解釋,執行董事是否有權利查閱或抄錄內部文件及權利範圍,並要求大同提供「內部核決權限表」及佐證文件。而這些文件都被規定須在文到三日內回覆。
王光祥遭檢舉 疑授權陳榮泉以執行董事身份 行使董事長職權
證交所的函文內容如此引人遐想,是因為日前接獲檢舉指出,王光祥疑似概括授權陳榮泉以執行董事身份行使董事長職權。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國外有執行董事的設置規定,但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執行董事」這個職務。
公司章程內或董事會規程中,不得將董事長之職權明定一部分為副董事長之職權。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準此,公司副董事長僅得於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暫時代理執行董事長職務。
我國公司法沒有「執行董事」這個職務
該人士指出,公司章程內或董事會規程中,不得將董事長之職權明定一部分為副董事長之職權,同理,也不能給所謂「執行董事」特定職權。
而且,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執行董事的設計,因此陳榮泉的執行董事身份,等於是在法律上自創一個名詞。
據了解,陳榮泉也被檢舉召集各部門主管要求調閱業務、人事等資料及高級主管的個人薪資資料,甚至還包括董事長及高階主管的薪資,此舉恐超過董事長授權範圍,更等同執行董事長職務。
大同易手後 高層人士更迭有如走馬燈
這些遭檢舉的事項是否為真,目前不得而知,有待主管機關調查釐清。
法界人士指出,大同是上市公司,有義務告訴股東此事的來龍去脈,以及陳榮泉的執行董事身分和權責是否經過董事會授權。
王光祥拿下大同經營權之後,集團的重要人事變動次數頻繁,一年超過40人次。
王光祥接任大同董座後,人事紛擾才暫時平息,沒想到居然又傳出人事爭議,大同必須好好思考該如何化解這次的危機。
以下為大同王光祥聲明全文:
1、 本公司董事會基於業務需求,依法聘任陳榮泉董事擔任執行董事乙職,襄助董事長執行相關業務並提供專業建議,以提升經營績效。
2、 陳榮泉執行董事均在遵守法令規定、符合公司治理的基礎上,執行相關職權。就董事對公司之內部監查權而言,亦係基於執行業務上需要,查閱公司相關業務資訊,恪遵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期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維護股東權益。
3、 大同公司已是百年企業,本人期能與全體董事齊心協力,與全體大同同仁一起奮鬥,共創下個百年榮景。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