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狀態下,「漁電共生」可讓光電業者、地主、漁民三方互利,但仍有漁民憂心政策朝向發電端傾斜,而產量易受日照影響的文蛤養殖業,就期待政府制定明確的遊戲規則,保障他們的生存權與工作權。
每年三月是文蛤收成的季節,不過,養了十二、三年文蛤的台南七股漁民郭南廷卻擔心,這份養家活口的職業,短時間內恐將無以為繼。一直以來,他都是向地主承租養殖,但近期地主著眼於光電業者願意付出的租金較高,租約到期時就不再與他續約,因此,他目前的總養殖面積只剩最初的五分之一。
台南七股,是國內文蛤養殖重鎮,產量高達全國四分之一,但擁有魚塭產權的地主,通常不從事養殖,而是將土地租給養殖戶打理,他們才是實際的漁民。過去幾年,行政院為達成能源轉型目標,大力推動在魚塭設置太陽能板發電的「漁電共生」政策,光電業者因此大舉前往台灣中南部尋找合作機會,開出高價承租或購買土地種電,卻也讓像郭南廷這樣的漁民,擔心失去工作權。
政策、配套不夠周全
養殖戶淪為受害者
為了保障漁民權益,避免「假養殖、真種電」,農委會二○一九年頒布的《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明訂,申請漁電共生專區的業者必須同時獲得七成以上地主與養殖漁民同意;二○年修訂的版本則進一步要求業者在「環境及社會檢核」過程中,針對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提出因應對策。
這項行政命令看似兼顧光電發展與既有產業,但同為文蛤養殖戶的七股沿海土地資源保護協會理事長楊惠欽,批評農委會政策「來得太晚」,畢竟許多光電業者早在辦法修訂前就將土地搶租在手,根本無須理會承租漁民意見。
郭南廷解釋,漁民與地主的租約大多三至五年一簽,自從政府一六年推動漁電共生,地主就陸續將租約到期土地轉租給光電業者;當逐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光電業者真正遞案申請發電時,當地幾乎已無漁民「正在」承租魚塭,漁電共生專區自然也就無須取得漁民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