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再出招!日前,台商鄭文逸因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遭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13年6月徒刑;對此,大同公司今(1)日舉行記者會強調,鄭文逸為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大同公司依民法第36條,向法院遞狀聲請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同時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的處份。
大同法務長趙安指出,根據台北地院的刑事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因此大同依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以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的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趙安對此進一步說明,司法院在當年轟動一時的鴻源吸金案後,發出函釋指出,「民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人宣告解散之規定,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亦有適用。該解釋並指明違法吸收資金公司,法院可以公司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宣告解散。」
鄭文逸違證交法遭判刑 大同:欣同、新大同所持股票為「犯罪所得」
趙安表示,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罪,與鴻源吸金案違犯的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吸金之罪,法定刑期相當,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文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已比當年違法吸金遭判刑7年的沈長聲、4年半的丁磊淼還高了,顯見鄭文逸的犯行比鴻源吸金案更嚴重。
大同公司也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的處份,趙安表示,欣同公司資本額500萬元、新大同公司資本額2,000萬元,經鄭文逸作為犯罪工具炒炸大同股票後,截至106年3月13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欣同公司還能買入並持有16,000張、新大同持有24,000張,且在109年5月2日停止過戶日,欣同公司還擴增持有大同股票至28,668張、新大同43,462張,這些均為鄭文逸炒股的犯罪所得。
趙安提到,經濟部核准欣同、新大同公司以這些持股加集臨股會,等於承認鄭文逸可保有炒作股票的犯罪所得,且以此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等於鼓勵經濟犯罪。
趙安最後還以《孟子》盡心篇所述「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喊話欣同董事長林宏信,要懂得做人的道理和方法,君子若處於不利情境下,應遠離危險的地方。
另外,日前媒體曾報導林宏信曾前往陽明山的姜太公道場點七星燈,祈求申請臨股會順利,趙安以此籲林宏信「敬鬼神,就要知天命」。
上月12日,經濟部宣布准許欣同、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後,大同股價從8月13日的15元,漲至今(9/1)日的收盤價17.5元,漲幅16.6%。
反擊公司派指控 林宏信:請公司說明林蔚山背信、林郭文艷隱匿財報
稍早,欣同、新大同對於公司派所開的記者會提出回應,欣同董事長林宏信表示,大同先以中資抹紅欣同、新大同,現在又片斷截取法院判決內容抹黑,對股東的誣衊無所不用其極。
林宏信也說,大同經營階層現在要說明的應該是,前董事長林蔚山特別背信被判刑確定、原董事長林郭文豔等人涉嫌隱匿財報被起訴,大同應如何採取重要法律行動來保全公司權益,而不是打壓股東。
對於趙安要林宏信「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林宏信則表示,感謝他認定自己是君子,他要回贈趙安「公司經理人不要立於危牆之上」,應嚴守中立,不要用公司資源來為私人爭奪經營權服務,若私人為保住經營權而花費公司鉅額資金,這絕對是嚴重的公器私用。
林宏信強調,他仍會堅定辦好股東臨時會,籌備完成就向社會、股東來報告、説明,請大同經營階層開大門、走大道,經由這場股東會來爭取董事席位,盡快釐清爭議、結束大同「全額交割」的處分,這才是對股東、員工最好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