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出手罰了。金管會14日宣布,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金管會命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成為77家可自辦股務公司中首家被拿回權限的公司,是首次對上市櫃公司祭出此種處份。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自2013年之後上市櫃的公司就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公司被取消自辦股務後,也等於未來不可能再自辦股務。
金管會指出,大同在10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前開行為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的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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