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電通近一年來雖然在電子股投資上獲利頗為豐富,不過卻也正面臨著今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因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倘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的可能民刑事責任。
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宣判,全民電通在六月九日召開的股東會中所增訂的增加對金融業及一般產業的投資應予撤銷,也就是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後張俊宏向高等法院上訴,結果高等法院又在十月十二日判決張俊宏的上訴駁回,而在收到駁回文後,張俊宏可在二十天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律師傅祖聲表示,全民電通當初成立的目的明白告訴股東是要投資民視,如果中途目的有變,應讓股東有選擇退出的機會,不應該在股東會未作成正式決前就先行投資與登記不符的事業,雖然以結果論看,這些投資是賺錢的,但股東的「奇檬子」就是不爽。
傅祖聲說,全民電通雖然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股東會中已經依法通過修改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但法律不追溯既往,換言之,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前的任何一件和登記項目不合的投資案都違法。
對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全民電通總經理陳昇宏表示,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全民電通要如何撤銷股東會決議?因此這樣的判決是沒有意義的,全民電通是合法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