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積電(6770)於周五(27日)晚間回應,之所以終止與日本SBI控股在宮城縣仙台市的晶圓廠合作案,主因是日本政府要求,獲得官方建廠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要連續量產十年以上。
SBI是金融業者,沒有半導體產業經驗,因此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必需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然而,力積電為國內股票上市公司,如果為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JSMC保證營運,將違反我國的證券交易法。
因此,力積電已於月前董事會確認,要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畫。
力積電與SBI合作建廠,為Fab IP模式
力積電27日晚間提出了四點說明。
第一,關於力積電與SBI合作建廠,此案為Fab IP模式,力積電提供建廠顧問、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移轉,並向合作方日商收取服務費、權利金。
力積電並沒有入股主導新廠營運的規畫。
第二,SBI方面向日本經濟產業省(相當於我國的經濟部)申請設廠補貼,並獲日本政府支持。
然而經產省補貼政策規定,獲得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要連續量產十年以上。
由於金融業背景的SBI沒有半導體產業經驗,經產省要求力積電必需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日方要求 力積電必須保證新廠經營十年 但這有違反證交法之虞
第三,力積電是台灣的股票上市公司,如果為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
因此,力積電董事會已於月前確認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畫,並派員前往經產省,當面向主管官員說明,亦已發函告知SBI此訊息。
第四. 本案純屬收費服務、技轉的Fab IP模式,力積電終止與日本合作方籌設新廠,與力積電本身盈虧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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