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荒謬劇續集!可成(2474)今年4月18日公告董事會決議,「將股東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案』列入113年股東常會議案,本公司在此說明該決議之理由,並重申立場。」
回顧去年可成股東會,外資股東提出的修正公司章程案,將現金股利政策從董事會決議改為股東會決議。
然而,可成董事會將股東會提案認定應該屬於二項提案,故去年未將該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程,受到金管會裁罰24萬元,面對金管會去年的裁罰,可成如今還在跑訴願流程。
另一方面,去年提案鎩羽而歸後,今年可成外資股東再度行使《公司法》一七二條之一的股東提案權,提案內容只有將「112年」改成「113年」,其餘文字敘述均與去年沒有變動。
對此,可成公告強調,「因而本公司去(112)年未將該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程。惜乎主管機關與本公司有不同之意見,進而逕行裁處……將本項股東提案列入113年度股東常會之議案,以示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
就有不具名律師認為,「如果今年可成一樣否決(提案),搞不好金管會開罰240萬,律師還真不知道如何交代。」
王亞倫: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經營層才會負責
但是可成外資股東之一的王亞倫指出,雖然是尊重主管機關,但是可成的決議明顯並非出於尊重股東意見,他認為,公司法設立股東提案權是讓股東有機會對於在公司決策發表意見,這次外資股東想要在資金的運用上發言,並投票決定公司配息的基礎,確定公司經營團隊對全部的股東負責,王亞倫認為,股東有辦法行使權力,監督公司經營層,經營層才會努力創造股東價值,創造一個正向的循環。
▲王亞倫(圖片來源:今周刊攝影資料庫)
面對外資股東發球,可成今年的股東會將在今年5月30日召開,屆時會如何接招?無論如何,股東也終於擁有一個下定決策的機會,不管最終決議的結果,股東行動主義的落實,也將寫下台灣公司治理新的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