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週三(8/2)委員會議決議,針對台灣之星8間企業客戶申辦2.4萬門號並賣給中國犯罪集團,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元,創電信業最高紀錄,台灣之星需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副主委翁柏宗指出,中國詐團利用這些SIM卡,取得蝦皮等電商平台的OTP認證號碼,以販售違禁品、甚至詐騙民眾匯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台灣之星未來還有4個案子要裁處,屆時將一併討論是否要對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裁處。
台灣之星表示,對此重罰暫無法回應,該公司內部將進行細部討論。
台灣之星上周才因職員協助轉移門號被開罰100萬,週三NCC表示,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並請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案緣自1/31報載指稱羅男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該會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男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關務署資料顯示,羅男曾出口47次SIM卡到中國。
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與羅男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男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
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於6/16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
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NCC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