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股民阿土伯曾在2009年於鴻海股東會中,成功說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將現金股利,由0.8元增加到1.1元,但當時因電子投票已依原案通過,新增股利案並未成功。
今年在新公司法上路後,解任案、修章案、減資、停止公發案等重大議案,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阿土伯今年在股東會中,還能要求郭台銘加發股利嗎?
國內公司法權威、政大法律系教授及公司治理中心執行長劉連煜說,小股東提出修正動議,如內容與原議案有相關性,仍可以作修正議案,再行表決。
但電子投票如票數多已通過,則修正動議仍無法通過。因為使用電子投票的股東就修正案,法律視為棄權。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引號內為新增)、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依此規定,股東會重大議案中,如果沒有事先寫進「主要內容」的事項,是否就不能提出?劉連煜說:「是的」,將會構成股東會得撤銷的事由。
他舉以修章為例,例如股東會通知,說明要修改公司章程,且原本是要修改第3及第4條,如果小股東建議增加修改第5條,且與第3及第4條相關,應得以修正動議提出。但如果是完全不相關的(例如第20條是其他內容)規定,就不可以。
劉連煜解釋,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法律效果,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股東得於30日內依同法第189條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又規定股東會通知必須說明其「主要內容」,目的是為了保障股東知情權,避免公司派突襲。
另外,股東提起此類訴訟時,法院得依同法第189條之1斟酌其情節是否重大、對決議有無影響而決定是否駁回原告請求。
不過,由於過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13號判決,認為只要通知書上寫「修改章程」四字即可,公司擬修正的章程條項並未詳列說明,過去最高法院認定沒有違法。但在新公司法上路後,就會違法,實務上值得注意。不少律師界人士仍不知此一改變的重要性,頗為危險。
至於何謂「主要內容」?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劉連煜認為,這問題其實很好解決,有關股東會重大議案的「主要內容」認定,可參考美國TSC及Basic案例所定義的material information,基於股東知情權保護,並為了保留適當的股東會決議彈性,以該修正案的內容是否符合「合理投資人」(reasonable investors,意指一般合理大眾投資人)預期或合理期待角度,進行質與量的分析,以判斷修正案是否超出原來主要內容範圍,即屬可行。
例如鴻海股東會提案分派股利2.5元,小股東阿土伯建議修正案提案改為分派3元,劉連煜認為,應該沒有違反主要內容。但若修正案變更情節重大,例如,阿土伯建議郭董,將原增加董事席次改為縮減席次等,則應認為已超出原議案主要內容範圍的修正,並不合法。
熟悉股東會實務的股務代理業者說,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投票只能針對股東會議已提出的議案,投下贊成或反對票或棄權,因此,對於臨時動議的股利修正案,不能投票。
也就是說,阿土伯建議郭董加發股利,即使郭董同意了,多以電子投票的外資(占鴻海41.9%持股比例),沒有參與修正案投票,這個加發股利的修正案也不一定能在股東會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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