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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閒錢閒功夫打官司 —仲裁、調解耗時短 效力不打折

誰有閒錢閒功夫打官司 —仲裁、調解耗時短 效力不打折

陳敬之

科技

達志

2014-08-07 09:29

台灣訴訟採「三級三審」制,部分案件雖可在二審定讞,但拖個一年半載已屬常態;上訴到最高法院,光分案就能等上大半年,萬一陷入「發回更審」的輪迴夢魘,更可能花上好幾年,雖然最高法院近年來要解決積案問題,而將發回更審比例降低,但是訴訟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確定,仍須2至3年時間,但也有些官司纏訟10幾年,仍沒等到判決確定,在人事全非下引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抨擊。

同樣具有「判決確定」效力的仲裁、調解,處理時間卻能大幅縮短,也讓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寧可選擇仲裁、調解,也不願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

 

仲裁:程序不公開 商業機密不外露

 

《仲裁法》第一條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並須「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換言之,「仲裁」是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先以書面簽訂仲裁協議後,再各自選出一位仲裁人,再由這兩位仲裁人共同推選第三仲裁人做為主任仲裁人,功能與合議庭「審判長」雷同,這三人組成類似法院合議庭的「仲裁庭」,仲裁庭經過仲裁詢問程序後,做出仲裁判斷。由於仲裁組成方式與法庭類似,法界也習慣把仲裁庭形容為「民間法庭」。

 

 

 

雙方臨選仲裁人 對於結果較能服氣

 

由於仲裁是當事人授權仲裁庭,所以仲裁庭做出的判斷同樣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內容,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服判斷結果,只能提起仲裁異議的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判斷。

 

仲裁程序透過一次的仲裁判斷解決爭議,多數的仲裁都可在6至9個月內完成,相較於民事訴訟三審定讞的冗長程序,更能快速解決爭端。仲裁除了快速之外,另一個好處是,仲裁人大多是當事人遴選的專業公正人士,所以雙方對判斷結果通常較能服氣。且因為仲裁程序不用對外公開,也可確保商業機密不外露。 

 

北捷木柵線施工期間,台北市政府與法商馬特拉出現工程糾紛,馬特拉透過契約規範與北市府仲裁,仲裁程序僅費時10個月,仲裁庭做出北市府賠付10億2,500萬元仲裁判斷。

 

台北市政府仲裁失利後,改以時效問題另提訴訟,前後花了12年,卻仍遭判決仲裁結果有效定讞。長年纏訟下來,北市府除了前述的仲裁費用外,另須加計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一共須賠逾16億元。兩相比較,即可發現訴訟與仲裁耗用時間、費用的差距有多大。

 

調解:能否行得通 端看當事人意見

 

「調解」是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調解委員在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方案。調解大多是「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在調解案中,兩造當事人意見對調解成立與否具有關鍵影響力。這也是「調解」與「仲裁」的最大差異,「仲裁」縱使仲裁判斷與當事人意見相左,仲裁判斷不會因為當事人反對而失效。

 

 

實務上,調解大致分為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法院調解委員所收案件,部分是當事人起訴後向法院聲請,部分則是法官審理時發現兩造有和解想法,暫送由調解委員處理的調解案。除法院處理當事人之聲請調解案件外,也可逕向兩造居住處所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調解書核定後 當事人不得再提告

 

無論是想透過法院或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都可以透過書面、口頭方式,表明需要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糾紛經過。新北地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法院調解委員將兩造傳喚到場後,協商出雙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後,由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調解書、調解筆錄送至法院核定後,即具有等同判決確定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在民事上再行起訴。

 

調解若不成立,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法官或當事人的相關陳述,依法也不得援引作為裁判之基礎,全案也回到原來的審理程序。

 

在調解程序中,當事人不須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針鋒相對,法官及調解委員本於公允懇切之態度予以協助,求取兩造利益平衡,進而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

 

私人關係當潤滑 更容易調解成功

 

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黃崇煒說,調解委員算是「做功德」,全是義務服務並未收錢,加上調解委員大多是地方有頭有臉的人物。在部分案例中,當事人是弱勢、低收入戶民眾,要他們賠幾10萬元根本強人所難。此時調解委員就得拿出看家本領軟硬兼施,有時當事人也會賣面子給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委員除了公務,多少含些私人關係當作潤滑劑,讓兩造容易協調出結果。

 

調解案件以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為主,其中又以車禍傷害案為大宗。相同案件若由法院審理,最快也得等上近半年才能結案,但「調解一個車禍案,最快不到40分鐘就可以圓滿結束」。

 

和解:只要有意願 隨時能和解

 

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是和解為兩造間的民事契約,雖然兩造當事人私下和解的「契約效力」僅及於民事訴訟,但民事上的和解書在刑事上也能獲得院檢量刑參考並給予「從輕從理」的依據,這也就是法官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常希望被告與被害人先到法院所安排的輪值調解委員處,進行和解的原因。

 

「和解」和「調解」的差異,主要在於和解是在訴訟中為之,若是兩造當事人有和解意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調解則是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雙方即可試行調解。

 

但在實務上,部分案件即使已進入訴訟過程,雙方若都有息事寧人的意思,檢察官、法官也會將案件送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到法院輪值調解委員調解,和解、調解兩者界線已經模糊。

 

由於「和解」屬於民事契約,訂定時不一定要有見證人,除了在法院裡以白紙黑字寫下,意思一致的口頭約定也算和解。律師謝岳龍指出,和解書可分為民事、刑事兩大範疇,民事和解因涉契約權利義務,簽署時要特別注意和解人是否已成年,如是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出面,否則該契約屬於效力未定,也難在事後對法定代理主張和解書內容的效力。

 

民事和解書寫清楚 日後履行沒糾紛

 

謝岳龍指出,民事和解書要旨就是「要簽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內容」。有些和解內容含糊不清、沒有訂出特定的標的物或履行時間,就很容易在日後履行時出現糾紛。

 

以時下相當常見的案例來說,倘若夫通姦被逮就妻「送一棟房」的和解內容,由於當事人可能有許多房產,倘若未明白指定是位於何處的哪一棟房或其價值範圍,也沒標出具體的過戶時間,這些和解內容都是「惠而不實」,當事人若是違反和解條款,即令他方拿著和解書告上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法院也無計可施。

 

謝岳龍強調,民事和解條件除了「切實可行」外,也不可違背公序良俗。諸如「洗門風」、「通姦也能找小三/王」的條款,就算取得雙方同意,法律也不會保障。

 

刑事和解書 別忘標記撤回告訴狀

 

刑事和解範圍雖僅限於告訴乃論,但在付錢和解同時,謝岳龍也提醒一定要寫下「撤回告訴狀」,以免被害人拿到錢,事後認為錢太少,堅持不撤回刑事告訴,這樣檢察官無從為不起訴處分,法官亦無法為不受理判決,此時恐賠了夫人又折兵。若是非告訴乃論罪,最好要在和解書中直接訂出「被害人同意以本和解書作為向法院請求請從輕量刑之書面文件」條款,比較容易獲得緩起訴、宣告緩刑或減刑之依據,並避免他方反悔。

 

謝岳龍舉例表示,部分私人和解書內文裡頭雖然加上一句「放棄民、刑訴訟權益」條款,卻沒有正式撤銷告訴,實務上還是有極少數當事人收錢後不願撤銷刑事告訴。新北地院發言人樊季康指出,和解書算是民事「契約」,只有在法庭中簽訂的和解書,才具有判決效果,如果擔心夜長夢多,也可以當下簽署撤銷告訴的委託書。

 

為了確保和解書效力,避免衍生出「強暴脅迫下簽署」、「偽造、代理蓋章」爭議,謝岳龍也建議,兩造可在公證人、律師見證下,由兩造當事人以簽名、捺印來落款,另在和解書上也要書明時間,兩造之間的糾紛才能在花錢消災後完全落幕。

 

仲裁、調解、訴訟、和解比一比

 

項目

訴訟

仲裁

調解

和解

法院調解

調解委員會

方式

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書狀

以書面或言詞方式聲請

以書面或言詞向調解委員會聲請

當事者雙方有意願即可

裁決者

法官

仲裁人

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

費用

較高

較高

較低

較低

較低

效力

判決確定後,判決結果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

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確定同樣具有效力

調解筆錄經法官簽名即具判決確定效力

調解書須經法院核定具判決確定效力

和解書算是民事「契約」,只有在法庭中簽訂的和解書,才具有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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