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產業創新、市場秩序與政府規範之間取得平衡,是分享經濟繼續前進的關鍵。
其次在經濟上,最主要的原因是持續的經濟動盪與貧富差距擴大,讓許多人無法負擔擁有商品所有權的奢侈,而只能藉由分享取得產品的功能或服務,以減少成本。最後,在技術上,社群媒體的發明、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建置讓點對點(peer to peer)間的供需得以媒合,也讓買賣雙方的信任機制運作,促成分享交易的可能。
在這樣的趨勢下,廠商一方面要避免消費者間的去中間化而失去利基,另一方面則可以顛覆傳統的商業模式,而掌握分享經濟的契機。根據一項針對二百家分享經濟創新公司之調查,分享經濟的商業模式可以分成三大類:服務提供型、市場激發型以及平台提供型。
首先,服務提供型的公司與傳統的銷售產品不同,而是當消費者有需要時才付費使用,尤其是對那些價格昂貴、使用率不高或是更新快速的商品,採取租賃或會員制的方式顯然對消費者較為有利。雖然此一概念並非新創,例如租車、隨選視訊,甚至大眾運輸系統都是此一概念的產物,但重點是消費者關注的議題是如何經濟有效率地滿足其需要,而非誰或什麼產品滿足他。
其次,市場激發型則是企業強化顧客、社群的經營,鼓勵其顧客或潛在顧客重複銷售其產品,也就是二手產品市場的建立,或是社群成員的共同擁有、交換或甚至借貸、贈與,其重點不再只是第一次的銷售,而是建立品牌與顧客的生態系統。例如Walmart就提供實體商店的顧客消費折扣,以交換其協助送貨給其網路購物者,不僅節省了運輸車隊的投資,也強化顧客關係。台北市的Ubike系統也可說是巨大公司藉由分享的機制,激發其潛在市場的契機。
最後是平台的建立以媒合銷售端和供給端的消費者,例如,Airbnb、Uber等都是建立一個C2C的交易平台,讓低度使用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有被其他需要的人利用的機會,不僅提升了資源的整體效用,也降低了購置的成本,以及節省需求端的費用,更是環境永續地促進。然而,也是這種P2P平台式的分享經濟最可能破壞既有的產業秩序,而引起現有廠商的抵制和政府的限制。因此,如何在產業創新、市場秩序與政府規範之間取得平衡,是分享經濟能否繼續往前邁進的關鍵!
(本專欄由司徒達賢、樓永堅、吳靜吉、李仁芳共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