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十一日開始,自由球員市場正式開始,花大錢的球隊不見得就能買到總冠軍,這也是職業運動有意思的地方。
在這個重要階段,可看到各球隊補強實力或改造的計畫,由此凸顯球團的經營策略,一切都牽繫著明年球季的成敗。這甚至衍生出極具冒險與挑戰性的夢幻球隊(Fantasy Baseball)遊戲。
其中,自世界大賽結束的第十六天(今年是十一月十一日)開始,自由球員(FA,free Agent)市場正式宣告開始,各球隊可以開始與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接觸。自由球員是美國職業運動的專有名詞,除了大聯盟職棒外,NBA職籃、NFL美式足球、NHL職業冰球等北美四大職業運動都採行自由球員制度。
兩樣情
自由球員與釋出球員
自由球員是指沒有合約在身或合約已滿的球員,他們可以和任何一支願意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約,而為這支球隊效力。有實力之選手經常門庭若市而漫天喊價,但如果是戰力不符需求而經協商由球團買斷或共同放棄合約者,或是合約已滿而未立即續約(就是所謂被「釋出」)的球員,雖然也是在市場上待價而沽的自由球員,有時會門可羅雀。
過去球員的地位不高,等於是球團所聘雇的演藝人員,合約制度如同賣身契,球員就像是球團的財產,而球員當然沒有工會。尤有甚者,美國職棒有一項「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以前規定球隊有權續聘、交易或出售旗下球員,球員不得有異議,否則視同違法。
這項條款美其名為「保留」,其實無異於綁住球員選擇球隊的權利,這就成為球團在勞資議價時最大的護身符。直到一九六五年成立「大聯盟球員工會」(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確立「球員才是主角」。
美國職棒大聯盟的自由球員制度創立於一九七六年,日本職棒則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開始採行,而南韓的職棒則在二○○一年初成立工會,自由球員制度也隨之誕生。
美國規定在大聯盟待滿六年的選手才能成為「自由球員」,日本只要在同一個球隊待滿九年,就視同跟球隊的長期合約已滿。
南韓職棒原則上也是九年才取得FA資格,不過球員可在達到七年時提出申請,只要聯盟獲准就可取得資格。
另外,日本職棒還有所謂的「入札制度」,就是所謂的競標方式,也就是把球員的合約拿去拍賣。這樣球員既可前往大聯盟或其他球隊,球隊也可獲得補償,但這單純是把球員賣掉,跟球員的自由選擇不同。
給予「自由球員」地位,但又設置六年或九年的期間限制,事實上是非常聰明的作法。因為「自由球員」若是太多,不但供過於求,使得薪資無法提升,也不時引發勞資對立;能在大聯盟待滿六年的球員,不但都是具有相當水準的球星,而且數量有限,在供不應求的狀況下,身價必定水漲船高。
有年限
增加稀有、墊高身價
果不其然,在「自由球員制度」實施後,球員的薪資即呈幾何級數成長。一九七四年,史上首名「自由球員」杭特(Catfish Hunter),與紐約洋基簽下一紙五年三百七十五萬美元的合約,揆諸當年大聯盟球員最低薪資是一萬六千美元,平均年薪四萬四千六百七十六美元,杭特的新約可說是驚動棒壇。這全是拜「自由球員」之賜。
一般來說,自由球員分為有限制自由球員和無限制自由球員。
有限制的職業運動員在與球隊簽約時需要給以前的隊伍一些補償;無限制的職業運動員則沒有,他可以自由選擇和任何一隊簽約。
自由球員在選擇球隊時多少會考慮球隊戰績好壞和是否善待球員的前例,不過現實是殘酷的,最大的問題仍是「錢」。只是球員交易本是職業比賽的常態,尤其是現代職業運動更是如此,想要把好球員留下來,自然要有好條件與好待遇。
然而,這並非意味著有錢的球隊可以盡情招募好球員,因為 MLB和NBA都設有豪華稅來應付這種情況。更何況,花大錢的球隊不見得就能買到總冠軍,這也是職業運動有意思的地方。
/小檔案/
李 介
一九六三年生,台南麻豆人。喜愛運動成癡,常徹夜觀戰不眠不休,擅長寫體壇評論,大學期間因參加數項校隊而幾乎無暇上課,被戲稱為台大體育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