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傑.波羅弗(Roger Borovoy)
前英特爾(Intel)法務長、現任美國最大侵權訴訟公司「Fish & Richardson P.C」專任律師。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擅長專利侵權、不公平競爭、貿易機密保護、軟體著作權與授權等領域
台灣這幾年科技產業成長快速,專利數量的累積很快,目前已排名世界第四,可惜的是,台灣專利商品化的比率卻只有千分之三,遠低於國際間三%到五%的平均值,因此數量上雖然遠超過其他國家,但是價值卻沒有充分被發揮;加上台灣企業往往不能掌握關鍵技術,導致到處挨告受罰,賠償大筆權利金,削弱競爭力。
其實,一般人對於專利權抱持著錯誤的觀念,認為拿到專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要製造產品;實際上,專利權是用來排除他人製造相同的產品,提高競爭者進入門檻的有利武器。因為,有時候要生產一項產品,光是自己手上的專利還不夠,往往還需要借助別人的專利,才可以完成生產。但是,如果替專利權多增加了攻擊性的意義,這時,即使它不能拿來生產,也能讓競爭者因為缺少這項專利而備受阻礙,無法及時生產商品。甚至,你也可以利用這個握在手上的專利,對競爭對手發動侵權攻勢,從對手身上獲得應有的報酬。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裡,企業的運作以及競爭,關鍵都在專利權。如果一家企業沒有足夠的專利權,來當作企業經營的支撐,那就非常容易走到微利的階段,或是在專利訴訟中,被對手打敗而關門大吉。經由這樣的演變,專利權轉換成一種財產,可以拿來交易。
運用這種財產觀念來換取實質報酬,IBM是箇中巠翹楚。根據IBM揭露的數字,他們一年的專利授權金收入可高達十億美元,而他們之所以能夠創造這麼高的收入,關鍵就在於發揮「專利組合」的優勢。
IBM的專利數量非常龐大,總計超過一萬五千個,是全世界專利數最多的企業。根據我們的研究,IBM的專利策略,規畫得非常完整,他們會在這麼多的專利當中,主動針對不同企業的需求,推出專屬的套餐,以增加競爭力與縮短產品上市時間為由,進行銷售。如果不接受,他們就會伺機而動,發動侵權訴訟官司。
近來,我們也發現像三星(Samsung)、英特爾(Intel)等國際廠商,開始透過市場的銷售機制,將之前用不到的專利交易出去,實現這些專利的價值。這對於台灣企業的意義很大,因為過去台灣企業多以代工組裝起家,只有少數企業,在這幾年裡累積為數不少的專利,可是絕大多數的台灣企業,在專利的布局上不夠多、品質也不夠好;如果能透過買賣充實專利數,將之當成生產商品的關鍵要素,競爭力必定會大幅提升。
國際間的侵權訴訟,早已成為企業在商場上的新利器。它們認為訴訟是高障礙的商業活動,因為要花很多的金錢、時間、人力等,才能應付競爭對手設下的重重阻擋。也因此,當被告者不願意或無法負擔長期訴訟的風險時,他們就會想辦法坐下來,每年付出大筆的和解金,而這部分創造出來的價值,往往比訴訟得到的單筆賠償金更高。
因為報酬高,所以也衍生出一些我們稱之為「專利巨魔」(Patent Troll)的公司。這類公司專門收購私人企業研發出來的專利,這些專利大多跟手機、網路等高成長市場有關,取得專利後,他們也不會拿來生產商品,而是伺機向大型上市公司發動訴訟,意圖取得大筆賠償金或是和解金等。例如RIM跟NTP在黑莓機(BlackBerry)、以及eBay跟MercExchange在「立刻買」(BuyItNow)的專利爭戰,而NTP與MercExchange就是「專利巨魔」的代表。
撇除這些「專利巨魔」,其他美國企業發動侵權訴訟的目的很簡單,一是禁止仿冒產品進入美國銷售,二是迫使對方支付專利擁有者大筆和解金與授權費。因此,當面臨無法避免的訴訟時,對於企業主而言,最佳的防禦方式就是,回頭尋找公司裡,是否申請過相類似的專利,作為在法庭上抗告的籌碼。如果不幸沒有,那就得趕緊收集過去的案例,增加自己的談判籌碼。
但是台灣企業有個非常不好的觀念,即使遇到訴訟,還是用「節省成本」的角度在思考,不希望把大筆的金錢,花費在事先的調查。事實上,投資金錢與精力在收集前例,絕對能為自己架構起最好的防禦。因為,在和解的談判過程當中,專利所有權人的開價,通常都會比你所期望的還要高很多。如果你想提出降低和解金的要求,就必須有足夠的防禦,認定對方的專利是很薄弱,才能跟對方討價還價。所以,當遇到訴訟案,一定要讓你的法務部門,有足夠的時間與資金,做好廣泛的調查,因為最好的防禦,就是最佳的攻擊。
另外,在專利的管理上,我建議台灣廠商,盡可能地申請專利。但台灣企業在這方面,對於專利說明書的描述都不夠詳細,通常只有摘要而已;在美國,一定要達到「Best Mode」(最佳模式)才行。目前,在美國申請專利,依照規模、產業不同,平均價格為一萬兩千美元,這過程需要聘請律師答辯,大約花費一萬美元,其中,不到二○%的專利,第一次申請就會通過。但是如果研發資源有限,切記要有目的做,不要隨機發明、隨意布局。
另外,要為你的研發人員著想,與公司內部的專利工程師,或是外部的律師事務所配合,盡可能地幫他們申請專利。這一點,在台灣尤其缺乏。台灣企業都沒有營造出一個好的文化,鼓勵工程師申請專利,否則,一旦被競爭對手捷足先登,反而還要被控告,實在是得不償失。
所以經營階層一定要提出各種獎勵方案,讓工程師在願意發明外,更懂得如何保護他們的智慧財產。
最後,則是要與別人的專利搭配(leverage),引進其他公司或組織的策略性專利,因為有些專利單獨使用或許還看不到成效,但是如果能夠跟你手上的專利互相搭配,能夠發揮綜效,就應該把它買下來,阻斷競爭者進入。但是,管理階層必須注意,當你投入大筆資金用在研發,或是花錢買專利時,要確保投資報酬率(ROI)維持在一定的水準,才不會讓公司失去競爭力。
目前專利的計價方式,有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與實質選擇權(Real Option)四種。通常,創投業會看收益法,評估這個專利未來的價值有多大,能帶進多少收入。如果這個專利在市場上有類似的在流通,有人就會用市場法估算,進行相對比較。目前,較少人用成本法,因為專利的價值,不能只用過去花費多少資金研發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