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 (日前來台灣,帶走一冊冊的上市、上櫃公司的公開說明書,及大股東的股權移轉資料回美國,目的在搜集我國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大股東是否據實向美國政府繳納所得稅,這個動作也代表,台灣民眾想藉由擁有雙重國籍的方式,逃掉應向美國政府繳納的證券交易所得稅,未來已是難上加難。
一般民眾恐怕不會太留意這則消息,尤其是沒有移民的民眾,美國國稅局這項動作,對他們的意義不大,但是,有雙重國籍的上市公司大股東,現在恐怕正緊張地和會計師研究一下,自己到底會不會是美國國稅局要求補稅的黑名單。
稅負可能是所有移民族最後會考慮到的成本,大多數打算或已經移民的民眾,通常是以子女的教育、生活環境,以及未來發展空間做為移民的主要考量,心想只要到了心目中想去的國度,一切就海闊天空了,根本沒有想到先進國家的所得稅問題,等到事情發生了,才知道移民的成本有多高了。
因為這些台灣移民族的熱門移民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都是社會福利好、所得稅稅率頗高的國家,確實有不少民眾取得雙重國籍之後,因為不堪高稅率的負荷,只好放棄外國籍,回復單純的中華民國籍。因此,考慮移民的同時,必須把各先進國家的所得稅制度弄清楚,以免屆時後悔莫及,賠了夫人又折兵。
台灣屬地主義 美加屬人主義
我國的所得稅法和其他先進國家最大的不同是,我國對個人採屬地主義,即只針對個人在中華民國內賺取的所得課稅,境外所得不課稅,但是,許多先進國家,例如加拿大、美國等,卻是採屬人主義,即對持有該國國籍的公民,不管是在哪一個國家的所得,都必須繳納美、加所得稅。
以美國的所得稅而言,美國原則上採用屬人主義,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在美國是納稅人,理論上就得課稅,究竟所得是來自國內還是國外,並不考慮,所以,美國是全世界所得都得課稅的國家,和屬地主義最大的不同就是,屬地以地區為準,並不重視課稅人的身分。
另外,在美國稅法中,只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三年內居留美國天數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均稱為是「居民外國人」,居民外國人,在聯邦稅法上,與美國公民適用的法則,並沒有太大差別。
雙重國籍賣土地 要重複課稅
以同時具有我國國籍和美國國籍的人為例,雙重國籍所可能遇到的稅務問題有:一、以土地交易來看,我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公告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徵收土地增值稅,另外,依照美國聯邦稅法規定,此筆土地交易所得屬於該國資本利得,又必須繳所得稅,因此,具有雙重國籍的移民族,便必須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為我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與美國政府所徵收的土地交易所得稅性質不同,因此,已在台灣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從應繳納給美國的土地交易稅裡面扣除,這筆土地交易便必須在兩個國家繳納兩次稅。
二、由於我國的免稅項目和其他國家不同,例如土地或證券交易所得,我國免徵所得稅,但是,美國公民所適用的聯邦稅法規定,其所得以全球所得為課徵項目,因此,雙重國籍者必須向美國政府繳納土地或證券交易所得稅。
不過,很多自以為聰明的民眾認為,我國和美國政府之間並沒有租稅協定,因此我國並無義務提供美國政府有關我國的課稅資料,美國政府便無法查緝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證券交易所得稅便可以逃漏。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我國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務資料,與大股東股權移轉資料必須公開, 這就是美國 IRS 來台灣搜集上市、上櫃公司公開說明書的原因,因為只要從公開說明書的資料一對照,再透過向國內外商銀行私下查詢這些具有美國籍的大股東的財產資料,一切所得原貌自動現形。
更令這些大股東關切的可能還不止此,因為美國國稅局完全獨立,加上電腦系統比台灣還要先進,徵稅能力很強,在美國要逃漏稅很困難,美國公民對國稅局十分懼怕,都是乖乖把稅繳掉,更何況是這群自動送上門的台灣移民族。
以同時具有我國國籍和美國國籍的人為例,雙重國籍所可能遇到的稅務問題有:一、以土地交易來看,我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公告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徵收土地增值稅,另外,依照美國聯邦稅法規定,此筆土地交易所得屬於該國資本利得,又必須繳所得稅,因此,具有雙重國籍的移民族,便必須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為我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與美國政府所徵收的土地交易所得稅性質不同,因此,已在台灣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從應繳納給美國的土地交易稅裡面扣除,這筆土地交易便必須在兩個國家繳納兩次稅。
二、由於我國的免稅項目和其他國家不同,例如土地或證券交易所得,我國免徵所得稅,但是,美國公民所適用的聯邦稅法規定,其所得以全球所得為課徵項目,因此,雙重國籍者必須向美國政府繳納土地或證券交易所得稅。
不過,很多自以為聰明的民眾認為,我國和美國政府之間並沒有租稅協定,因此我國並無義務提供美國政府有關我國的課稅資料,美國政府便無法查緝台灣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證券交易所得稅便可以逃漏。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我國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務資料,與大股東股權移轉資料必須公開, 這就是美國 IRS 來台灣搜集上市、上櫃公司公開說明書的原因,因為只要從公開說明書的資料一對照,再透過向國內外商銀行私下查詢這些具有美國籍的大股東的財產資料,一切所得原貌自動現形。
更令這些大股東關切的可能還不止此,因為美國國稅局完全獨立,加上電腦系統比台灣還要先進,徵稅能力很強,在美國要逃漏稅很困難,美國公民對國稅局十分懼怕,都是乖乖把稅繳掉,更何況是這群自動送上門的台灣移民族。
移民加拿大 三分之一所得不見了
以實際案例來看(案例出處:李建業所著《加拿大移民所得稅之探討》(,王先生和太太一九九七年的薪資所得,分別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和新台幣五十萬元,王先生另外還有利息所得新台幣十萬元,未成年子女兩人。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王先生和太太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為八萬兩千元整,計算明細如下附表 A。
依加拿大所得稅法規定,王先生及太太應繳納的所得稅為新台幣四十五萬九千元,其計算方法如下附表 B。
在這個案例中,王先生和太太在台灣應該繳納八萬兩千元,在加拿大應該繳的稅則可以先把台灣已納的稅款扣除,四十五萬九千元扣八萬兩千元,因此王先生應該要繳三十七萬七千元。
為了移民,王先生一家人要繳掉將近三分之一的所得,移民的代價不能說不高。因此,想當外國人、拿身分之前,恐怕第一件事,應該要把移民國的稅制先摸清楚,算一算移民的成本,再決定是不是要當移民族。
以實際案例來看(案例出處:李建業所著《加拿大移民所得稅之探討》(,王先生和太太一九九七年的薪資所得,分別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和新台幣五十萬元,王先生另外還有利息所得新台幣十萬元,未成年子女兩人。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王先生和太太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為八萬兩千元整,計算明細如下附表 A。
依加拿大所得稅法規定,王先生及太太應繳納的所得稅為新台幣四十五萬九千元,其計算方法如下附表 B。
在這個案例中,王先生和太太在台灣應該繳納八萬兩千元,在加拿大應該繳的稅則可以先把台灣已納的稅款扣除,四十五萬九千元扣八萬兩千元,因此王先生應該要繳三十七萬七千元。
為了移民,王先生一家人要繳掉將近三分之一的所得,移民的代價不能說不高。因此,想當外國人、拿身分之前,恐怕第一件事,應該要把移民國的稅制先摸清楚,算一算移民的成本,再決定是不是要當移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