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寶的媽媽在臨終前口頭囑咐小寶,等她過世後,就把遺產平分成5份,給小寶的爸爸和小寶等四個兄妹。媽媽過世後,小寶遵從媽媽的遺願,將媽媽的遺產平均分配給5個繼承人。
不料十年過後,某天小寶的爸爸聽聞配偶死亡時,他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拿到配偶一半的財產。爸爸覺得自己被兒子騙了,不甘心只拿到遺產的五分之一,決定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甚至說要告小寶侵占。小寶很緊張,他真的有違法嗎?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分產,配偶可先拿走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給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這樣的法律見解其實是錯的。
處理遺產時,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分成兩階段:
一、確定繼承人實際上可繼承的遺產價值,並先扣掉債務。其中,法定配偶所享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必須視為債務之一。
二、依照繼承人順序與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實際可分配的遺產。
夫妻財產制分兩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在認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前,我們得先認識台灣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可分成「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根據統計,台灣九成以上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也就是說,多數的夫妻都是採取「法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
婚後財產則包含: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 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可以細分成:「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其中,共同財產制又可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無論選擇哪一種,都不是夫妻兩人口頭說好就成立,必須進行「訂立書面契約」這個重要步驟。
約定後,可以隨時依配偶雙方的合意,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的種類,以及約定事項的內容,但仍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
此外,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變更、廢止,如向法院辦理登記,就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以建議在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時,除了「訂立書面契約」外,「向法院登記」會讓保障更為全面。
如果夫妻原本採約定分別財產制,但在婚姻關係中又改為法定財產制,則改用前「各自所有的或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從法律規定來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的意思是指:
• 夫妻雙方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分別經過計算後,財產比較少的人可以向財產比較多的人請求分配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包含離婚、配偶死亡或是改用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
• 在財產的範圍計算上,只需計算婚後財產。
• 婚前所取得的財產不用納入計算;婚後因為繼承、贈與以及慰撫金所增加的財產,也不用計算進去。
所以,許多人以為可以分對方的一半財產,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是分配兩人之間現存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以開頭小寶的故事為例,假如小寶媽媽婚後財產扣除掉債務、繼承或受贈與得來的財產和慰撫金後為900萬,小寶的爸爸為200萬。兩者的差額為700萬,所以小寶的爸爸可以向小寶媽媽主張35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分產兩階段:先分夫妻財產,再分遺產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已經有概念,當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夫妻財產就進入結算階段。夫妻婚後財產各自增加且目前仍存有的部分,扣除婚後負債、婚後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所得出來的數額兩相比較,將差額平均分配後,多的一方必須要給少的一方差額的一半。
案例計算
回到小寶的案例,假設寶媽過世時遺產為新台幣2000萬元,其中有800萬元為婚前財產,其他都是她婚後辛苦賺來的,並有欠款300萬元。寶爸名下有200萬元,也是婚後賺來的。這樣的情況下,財產要如何依照法定方式分配?
小寶爸媽和多數夫妻一樣,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因此寶爸確實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也就是說,寶媽2000萬元遺產中,其中有800萬元為婚前財產,扣除婚後300萬元負債,寶媽的婚後「剩餘財產」為900萬元(2000-800-300),寶爸婚後「剩餘財產」為200萬元,寶爸、寶媽二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為(900-200)/2=350萬元。
因此,寶媽實際上可以分配給繼承人的遺產為:2000萬元遺產扣除300萬元負債和350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也就是1350萬元。
第二階段,所有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比例來分配1350萬元遺產,依照前面所提到的繼承人順位和應繼分,寶媽的繼承人為配偶寶爸和四名子女,應繼分為五人平均分配,即每人可分得1350/5=270萬元。
請求差額分配的時效限制
依照規定,寶爸確實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民法第1030-1條第5項法律規定:「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在小寶的故事案例中,寶爸在寶媽過世後,若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就要在知道後的兩年內請求,如果比較晚知道,自小寶媽媽過世五年後也不能請求了。由於法律時效已經過了,即使寶爸提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小寶及其他繼承人也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寶媽雖然沒有立遺囑,但依照法律分配,也是由五個繼承人各取得五分之一的遺產,小寶和其他弟弟、妹妹並沒有多拿媽媽的遺產,所以沒有侵占財產的問題,小寶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雖然小寶是有理的,但仍然建議小寶可以先從「情」的方面著手,向爸爸表達當年只是遵照媽媽的遺願,並沒有要侵占財產的意思,而且經過五年多,爸爸也沒有提到要計算夫妻財產,未來小寶也會好好照顧爸爸,請爸爸放心。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並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如果有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如故意殺害繼承人、藏匿遺囑、重大侮辱或精神虐待情事,且經過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剝奪繼承權,則會失去分產的權利。
此外,如果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明顯有失公平,也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法院會依照個案酌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作者簡介_蘇家宏 律師
財富傳承專家、暖男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台大法律系畢。
財富傳承經驗超過二十年、經手案件超過一千件,洞悉法律與人性,擅長用獨到的觀點,從事件中發現常人難以察覺的關鍵問題,提供全面而與眾不同的法律建議,讓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愛與和解的基礎。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最溫暖的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有愛的財富傳承手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