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曾以律師娘之名協助許多主婦創業的林靜如,在陪伴父親走過人生最後那段路後,才深刻體認到:多數人總在老後遇到突發狀況,驚覺自己沒有做好財產規劃,於是必須面臨生活上的問題或困境;又或者忘了為自己最後的尊嚴與自主意志做好安排,讓後人為了自己身後事產生嫌隙。
透過分享這些年在律師事務所聽聞的各類人生故事,並邀請律師從法律觀點出發,給予讀者財產規劃與傳承上的說明、建議及剖析,期望大家明白事前安排的重要,讓自己與家人在遇到無法預期的意外來臨時,可以從容安然的面對未來人生。
為「沒有遺憾」而乾杯──拋棄繼承
「我還是把那份聲明狀寄出去了。」心怡那天傳了這樣的訊息給我。我知道她說的是拋棄繼承那件事。
「很棒啊!放下是件好事,代表你做好功課,準備去過你下一階段的人生了。」這陣子,我知道心怡為了這件事一直睡不好,一方面當然是母親離開人世的傷痛,另一方面則是相對矛盾的親情糾葛。
心怡的母親秀美阿姨是個很傳統的上一代女性,年輕的時候因為生了心怡,被婆婆嫌棄沒生兒子,就一直四處求祕方,後來婆婆又慫恿心怡的爸爸離婚,另外找個太太幫家裡傳宗接代,讓秀美姨為了被認同用盡各種方式想要再懷孕,身體也變得不太好。
好不容易十年後終於有了第二胎,生了心怡的弟弟覺得可以揚眉吐氣了,才發現先生已經在外有了另一個家。這時婆婆又跟她說,只要她有兒子,她就是家裡認定的正門媳婦,因此,秀美阿姨始終覺得,心怡的弟弟是她留住丈夫的保命符,所以特別偏愛兒子。
我認識心怡的時候,常常覺得她總是對別人比對自己好,偶爾也會念念她,但她總改不了這個為別人犧牲奉獻的習慣。過去我自己曾去上了一些心理學的課程,發現她這樣的行為模式可能是來自從小她母親就給她一個「別人比較重要」的思維與觀念,導致她的自我價值感一直很低。
只是,人被愛的需求畢竟是存在的,在心怡的事業發展越來越好,也越來越被身旁的人重視後,她也感受到自己累積的不滿,漸漸的會向秀美阿姨抗議。
「我跟我媽說,都是因為她讓我覺得自己不值錢,所以我在跟男生相處時總是委曲求全,始終遇不到好男人。我想我這種自我貶低的態度,就算好男人也都被我慣壞了。」
心怡說得沒錯,我真心覺得母親看待女兒的態度會深深影響到女兒看待自我的心態。如果這母親讓女兒覺得自己沒價值,這些女兒長大後也會對自己不夠好。
幸好後來心怡事業發展得好,也有自我覺醒。現在的男友很寵她,也欣賞她的才華,心怡也開始會向秀美阿姨爭取自己應得的愛。
只是三不五時,心怡還是會找我抱怨,她幫母親繳房貸,也常在母親生病時不分日夜的陪伴,母親卻始終惦念著弟弟過得好不好、需不需要幫忙。到底什麼時候母親才會明白,自己是真正對母親好的人?
其實心怡的弟弟不壞,只是從小被秀美阿姨寵溺,所以對家裡沒有責任感,很少問秀美阿姨需要什麼,偶爾回家打聲招呼就走。本來得過且過的親情糾葛,就在前一陣子秀美阿姨突然過世留下遺囑宣告後,讓心怡整個大爆發。
「我媽居然把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我弟,叫我自己去辦拋棄繼承!她房子的房貸是我繳的耶!這筆帳我絕對不罷休!」可憐她這樣一個商場女強人,談判廝殺都沒在怕的,一輩子卻始終困在媽媽比較愛弟弟的情結中。
我聽她說了很多話,也讓她知道法律上的確有一定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但,為了什麼要提告,我也請她一定要想清楚。
最後,她還是選擇按照母親的遺願,向法院遞出拋棄繼承的聲明。
「我媽為她的人生做選擇,那是她的錢,就算有一些是我給她的,給了也就是她的了。最重要的是,我沒有遺憾的陪伴了她走最後一段路,而且坦白說,如果不是她給我的資源這麼少,我也不會這麼努力。」
我們見面時,她拿起酒杯一飲而盡,為自己的「沒有遺憾」而乾杯。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她不埋怨母親的偏心。
我為她的自我解脫感到很開心。說真的,把自己的身心照顧好,再為願意付出的人付出,永遠都是最安定自我內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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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這樣說
人類的情感是錯綜複雜的,付出的種種不見得會有等值的回報,何況親人辭世後,僅留下一紙遺囑,喜則這或許是滿載愛與祝福的最後一封情書,悲的是這可能是讓後人字字椎心痛苦的訣別信。
在心怡的故事中,她的一片孝心沒有得到秀美阿姨的感念,這份最後的遺囑中,母親把一切的愛都給了弟弟,雖然心怡與弟弟是手足血親,而且心怡長年來對母親的付出也不是為了換取遺產,但多年來付出的心力感覺完全沒有收到對等的回報。因此,回歸到特留分的立法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前述情況發生,立法者才會強行限制立遺囑人關於遺產決定的自由程度。
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
心怡知道遺囑內容後,如果仍然願意尊重秀美阿姨的遺願與意志,就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按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的方式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所需要檢附的文件包含:
一、拋棄繼承的聲請狀(可以至司法院書狀範例的網頁,搜尋「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三、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法院的審理作業期間約為收到聲請文件後三至六個月,待確認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即會寄發載明「臺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函文給拋棄繼承人,如此才算正式完結拋棄繼承的程序。
不受拋棄繼承影響的項目
心怡辦理完拋棄繼承程序後,原則上秀美姨的遺產、債務即與心怡無涉,但拋棄繼承的標的只限於「遺產」範疇,在特定非遺產的金錢給付項目,仍不受拋棄繼承而影響,包含以下幾點: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按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是指國家依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因此該補償金是繼承人所享有的權利,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不在拋棄繼承的範圍之列。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即同法第十一條的繼承人)得依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其概念同上,認為該補償金是繼承人所享有的權利,也不在拋棄繼承的範圍之列。
三、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按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概念同前,該補償金請求權是歸屬於繼承人,不因拋棄繼承而影響請求權之行使。
四、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欄位寫明為法定繼承人者:按照《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於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寫明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而沒有寫明受益人之姓名者,該保險金均不計入遺產,保險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予指定受益人或是法定繼承人。但倘若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按照《保險法》第一一三條規定,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倘若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就無法受領該身故保險金。
以上是心怡如果走拋棄繼承的途徑,將會需要留意的幾點事項。但倘若在秀美阿姨身故後,心怡的弟弟也體恤了姐姐於母親在世時的照護辛勞,即便遺囑寫明遺產均歸弟弟所有,但該違反特留分的內容應於心怡行使扣減權後失其效力,因此弟弟與心怡之後可另外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就侵害特留分之部分另行約定遺產分割方案。一方面尊重母親的遺願,一方面也保障了心怡的權益,免除姐弟日後對簿公堂的情感撕裂與訴訟之累。
但若是弟弟仍不願妥協,則心怡勢必只能循求給付特留分的訴訟途徑,透過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來捍衛自己長年付出的心血了。
作者簡介
林靜如
過去經營法律粉專累積38萬粉絲追蹤,後創辦娘子軍婦女創業平台,幫助婦女創業成長。曾創作出版《律師娘的愛情辯護》等六本書,並擔任各大企業特約講師,以及News98廣播電台帶狀節目主持人。
以全職媽媽的角色經營自媒體,而有了各種斜槓身分,因此立志扶助家庭主婦擁有自己的斜槓人生及獨立的經濟收入。目前臉書、IG、LINE社群、Podcast及Youtube都有穩定追蹤人數及互動,擅長社群經營及提供斜槓收入的資源與串連。
鍾依庭
台南人,畢業於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央大學法律與研究所,現為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因緣際會下,開始了家事律師的執業生涯,致力於以溫暖、專業的態度,解決民眾家事法律的疑難雜症。在辦案過程中,穿梭於各個家庭故事之間,流轉於各種愛恨情仇之內。最大的熱誠,就是陪伴民眾,走過訴訟的磕磕絆絆,一起邁向更好的自己與人生旅程。
彭志煊
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現為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新竹縣人,從小住在客家庄的外省與原住民混血第三代,擁有客家人的節儉、河南人的經商頭腦及洞察力、原住民的熱情好客,集三種族群特點於一身。
歷任國泰人壽人身保險業專,以及萊爾富、樂法等連鎖便利商店、手搖店公司法務,在處理過眾多商業糾紛及消費爭議經驗中,培養出善於觀察他人內心想法的技能,也將此技能運用在處理家事案件上。致力於維護客戶法律上的權利同時,也能給予情感上的慰藉與支持。
本文摘自遠流出版《後青春幸福相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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