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照顧王先生20幾年,他前妻和小孩都沒有來醫院探望過他。直到王先生去世後,他兒子才突然出現,說王先生的遺產都是他的,叫我一毛錢都別痴心妄想。其實,我從來沒圖過王先生一分一毫,還把自己為數不多的養老金全花在他的治療上。最後被他兒子這樣說,你說我情何以堪?」一位60幾歲的婆婆,在我面前涕淚縱橫。
「我姐姐從沒圖謀過王先生的任何財產,否則之前王先生想把他的房子移轉到我姐名下的時候,我姐何必斷然拒絕?但王先生那兒子不僅對他爸爸生前不聞不問,還把所有的照顧工作都丟給我姐。現在可好了,王先生走了,那兒子沒向我姐道謝就算了,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對我姐撂這種狠話。」說話的是老婆婆的妹妹,雖然年紀看似也近60,但和姐姐逆來順受的樣子不同,講起話來聲如洪鐘。
「張奶奶真的是委屈了。請問,今天來事務所,兩位是特別想要處理哪一塊呢?」我開口問道。
「我姐20幾年來陪伴王先生的青春就算了,主要是因為她連自己的養老金都投進去了,還換來他兒子這麼無情的對待。想請律師您幫我姐看看,有沒有機會把她之前在王先生身上花的龐大醫藥費要回來一點。」
「想請問張奶奶,王先生和您之前生活上主要的開銷花費,都是誰支付的呢?」
「之前主要都是靠王先生的退休金支付所有開銷,一直到最後面他生病的那個階段,醫藥費實在太多,錢都花光了。但我又捨不得他因為沒錢就不能治病,我就把我自己的老本全拿出來……結果很快也全花光了。」張奶奶頹喪地低下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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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夫妻」有什麼好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只要是符合「事實上夫妻」的伴侶,縱使兩人沒有婚姻關係,也可以「類推適用」法律關於夫妻間身分上與財產上的「部分」規定。例如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時,假使分手原因可歸責於一方(如家暴、劈腿),令他方因此陷入生活困難,他方得請求對方支付相當金額的贍養費。又比如法律上規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並各依其能力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因此事實上夫妻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也可以請求他方支付扶養費、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但是,事實上夫妻,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具有繼承權嗎?法律上的夫妻,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繼承權是毫無疑問的;然而事實上夫妻只能類推適用法律上關於夫妻間的「部分」規定,並非全部一體適用,繼承權即是被排除類推適用的夫妻間權利之一。
因為阿純和老周之間沒有婚姻關係,阿純對老周的遺產沒有繼承權。她只能被動地接受老周的「遺贈」。偏偏老周可能是無心或刻意忽略,其遺囑並未贈予阿純任何資產。幸好法律不外乎人情,若符合特定的條件,阿純是有機會依法請求酌給遺產的。
此處的「特定條件」包括:請求酌給財產的聲請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阿純在老周生前,兩人一直靠著老周的月退俸維生,如今老周走了,阿純也因年事已高無法再出去工作。雖然老周的兒子冰冷地告知阿純「不要想從我父親的財產中分到什麼」,但阿純其實可以依事實上妻子的身分去聲請酌給老周的遺產。
至於一開始來到事務所的張奶奶,她是否能把之前幫忙王先生支付的醫藥費討回來?恐怕機會不大。正如同情侶間的贈與,今天我幫你付這,明天你幫我出那,哪些是贈與,哪些是借貸,早就分不清了。除非有白紙黑字載明金錢屬性,否則情侶間的資金流轉,往往是一去不復返。
何況,張奶奶與王老先生是事實上夫妻的關係,即是如同一般夫妻間同居共財的關係。只要張奶奶自己是心甘情願拿出錢給王老先生治病,除非有證據證明張奶奶有事先聲明「只是借錢墊付醫藥費,日後須歸還」,否則這筆已幫忙支付的醫藥費很難討得回來。
幸好,張奶奶並不是什麼都不能爭取,依民法1149條,她還有一個請求「遺產酌給」的機會。自從與王老先生交往以來,張奶奶一直受其扶養照顧,直到王老先生往生後,頓失所依,生活也陷入困境。因兩人曾是事實上夫妻的關係,且符合前述條件,張奶奶可請求酌給王老先生的遺產。
「事實上夫妻」雖能類推適用「法律上夫妻」間的許多規定,但前者在法律上能享有的權利,遠遠不如後者。若希望在自己離開人世後,還能以遺愛去照顧沒能和自己結婚的「另一半」,請在遺囑裡面寫清楚。否則,到時所有遺產被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拿去,還在人世間的「另一半」也只能欲哭無淚了。
作者簡介_無糖律師
臺大畢業,紐約大學法學碩士,為臺灣、紐約合格律師。具法律、金融相關學經歷,曾任多家知名外資企業的亞太區法律顧問。
本文摘自遠流出版 《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