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會為了節稅而做了錯誤的規畫,誤入補稅罰鍰的窘境,但不用擔心,《民法》及稅法常有反悔機制。《民法》第408 條第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另外,《民法》第412 條也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而且財政部曾函釋: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
特別要提醒的是,贈與資產給他人,若已申報完成,受贈人也獲得資產,即為財富「已流動」型態,就算事後違約或撤銷,還是得繳10%~ 20%的贈與稅。
高媽媽曾將一些銀行存款及股票總值約5,000 萬元贈與兒子,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及書立贈與契約書,且銀行存款已轉帳,但股權仍未轉移,結果兒子卻表示不願扶養母親,並到海外工作去了,母親因此反悔贈與一事,也要求立約撤銷贈與。
不過,國稅局認為該筆資產已申報完畢,加上銀行存款已轉存兒子帳戶,早已產生物權移轉效力,最後認定該案母親明顯有贈與的意思,而且他的兒子已收受該筆現金,因此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扣除244 萬元免稅額,並適用15%的級距,即為713.4萬元,再減除累進差額125 萬元,最後還是核課該案母親588.4萬元贈與稅。其計算如下:
贈與稅=(5,000 萬元- 244 萬元)×15%- 125 萬元
= 588.4 萬元
所以,贈與財產後可否反悔或撤銷,要看該贈與行為已經進行到哪個階段了。例如:父親想將錢財珠寶贈與給子女,後來子女不孝順,父親後悔了,在錢財珠寶還未交付到受贈人手上之前,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 條第1 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但如果是贈與不動產,贈與人必須在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就撤銷贈與。例如:丈夫購買房產登記於妻子名下,後來夫妻失和,丈夫想將房產取回,由於已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就無法反悔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即使所有權已經移轉,贈與人仍然可行使撤銷權。《民法》第416 條第1 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者。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簡單來說就是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還有子女不扶養父母的情況,父母皆可以贈與後反悔。
另外須特別注意《民法》第416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即是如果父母已知道子女的不肖行為,足以撤銷贈與,卻在1 年內都沒有提出撤銷,那麼超過1 年後就不能再撤銷贈與了。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出版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