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資深藝人顧寶明去年3月因心肺衰竭過世,離世將滿周年,近日卻傳出女兒狀告繼母的家族爭產糾紛。顧寶明生前共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女,第二段婚姻則有一子,皆離婚收場。55歲時迎娶當時年僅22歲的第3任妻子陳燕青,比顧寶明的長女顧乃玠還小7歲,兩人膝下無子相伴20年。
顧寶明往生後,留下約700萬元定存、200萬元活存、3檔股票以及數萬元人民幣,合計約1100萬。豈料過世後不到10天,全被第三任妻子移轉到自己名下,顧寶明長女認為繼母涉嫌侵占、偽造文書,一狀告到法院,繼母則堅持財產是夫妻共有,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父親過世,繼母能繼承多少財產?繼承順位與比例又是多少?律師用以下這個案例為您解釋。
小蘋的母親死後,父親與阿姨再婚。
阿姨在與父親結婚前,就有個女兒小晴。
小蘋對爸爸再娶無法諒解而有口角,父親一怒之下就說死後所有財產都要給阿姨;但某天父親突然過世,留下遺產1千萬(其中有200萬是與阿姨婚後才賺的),要怎麼分呢?父親口頭上說財產全給阿姨,是真的嗎?阿姨的女兒小晴也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嗎?
父親的遺產要怎麼分呢?
首先,先確認父親的遺產有哪些?
阿姨先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雙方「婚後」所增加財產的差額。所以如果婚後阿姨沒有收入,則阿姨可以先拿走100萬。剩下900萬,再由小蘋和阿姨平均繼承。
如果阿姨強佔了所有遺產,小蘋就可以依民法1146條主張自己的權利。另由於法律上規定,如果是自從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二年間沒有行使權利,就不能夠再用這條請求回復;若是繼承已經開始超過十年,也會喪失權利,要特別注意。
父親口頭上說財產全給阿姨,是真的嗎?
雖然爸爸有說過不給小蘋繼承,這就要判斷算不算【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1145條1項5款)如果不算的話,那小蘋的繼承權不受影響唷!
阿姨的女孩小晴也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嗎?
如果小晴有被父親收養,則也是繼承人喔~
若小晴沒有被父親收養,當然就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因為在法律上,他們就沒有關係。
2招預防遺產侵占/遺產侵占相關刑責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然而只要遇到「錢」的問題,就可能會延伸各種爭產的問題,最常見的像是:盜領遺產、房屋偷過戶、借名登記等等。
而這可能就會牽涉到刑事犯罪的問題,最常見的刑罰有哪些呢?
常見一:被繼承人死亡,存款被其他繼承人領走
刑法: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
例:兒女代保管父母財產,未經父母同意下(或死亡後)就使用死者印章偽造銀行存款憑條,法律上的預設狀況是,通常意識不清的人,無法擁有自主意識決定,故一旦發生不孝子母盜領父母銀行存款,就有可能觸犯侵占罪或偽造文書罪。
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10條偽造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常見二:繼承人趁被繼承人意識不清時,將名下資產過戶給自己(或設定有利於自己的抵押權)
※刑法: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例:趁被繼承人還在世時,但身體精神狀況不佳時,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抵押權,這兩者皆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在精神狀況清楚、認事能力完整下,才可進行或辦理。
若被繼承人處於生病或身心狀況皆差的狀況下,或根本已無辯識能力、喪失意識時,根本不可能辦理過戶的事情(做決定),這時繼承人將遺產偷過戶/辦理抵押,本質上就是假的,就會有偽造的問題。
偷過戶行為,因土地或房產過戶,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產,這時「以假的房地過戶資料」向地政辦理過戶,就會侵害地政主管機關等不動產領域的管理權限與正確性,就有可能涉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常見三:哄騙被繼承人以取得其資產
※刑法:刑法341條 乘機詐欺罪
例:利用被繼承人精神狀況不佳時,以「哄騙的方式」而取得,如前面所介紹,將「財產領出」或辦理房地過戶登記等行為,是屬於相對重大的決定,因此法律的預設狀況會期待辦理過戶或領錢的行為,是建立在「深思深慮」的狀況下,這是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利用被繼承人心智不清的狀況下,以不實資訊領錢或辦理房產過戶,就可能會成立刑法的乘機詐欺罪。
《刑法341條乘機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種常見觸法行為,一般來說,對方在進行奪產不法行為前,可能都已有先問過律師後才設計套路;另也可能會牽涉代書、地政士等等,屬於案情複雜,所以這類案件建議不要自己打官司,要盡早找律師協助,才有較高機會要回自己的權益!
另外方法可以預防呢?方式有二種:
預防方式一:繼承人提早做遺產規劃
家中長輩若行有餘力之時,建議可即早找律師提前為自己的遺產做規劃,其實預立遺囑本身並非是不吉利的事情,趁早安排,才能避免可能的紛糾與將來可能的爭訟。
預防方式二:幫長輩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若長輩仍在世,但已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為避免他在意識不清的狀況下作出重大的法律行為,這時,可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即可避免被盜領或侵占等問題
作者簡介
許哲涵律師(臺大法學碩士)
林子翔律師(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本文獲律師真心話授權轉載,原文:【遺產繼承】父親過世,繼母能繼承多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