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撤回,就是讓一份原本有效的遺囑全部或一部分失效的意思,因為既然可以立遺囑,只要心意改變,當然就可以廢止遺囑,這就是遺囑自由原則的一種表現。
由於自書遺囑可自行增刪修改內容,所以不一定要撤回遺囑,但是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幾種遺囑,因為當初在製作遺囑時,並非是由遺囑人一個人所完成,因此不能由遺囑人自己修改,否則會影響當初見證或公證的內容完整性。因此除自書遺囑外,其他種類的遺囑若要更改內容,只能透過撤回重立的方式辦理。
遺囑撤回方式,有明示撤回及法定撤回兩種:
◆ 明示撤回
民法第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因此若要明示撤回某一份遺囑,就必須用另外一份新的遺囑來撤回原來的遺囑,至於新遺囑和原來遺囑,不一定要屬同種類遺囑,例如原來遺囑是公證遺囑,遺囑人也可以用自書遺囑撤回原來的公證遺囑。
另外,明示撤回遺囑,可以整份撤回,也可以只撤回其中一部分,若只是撤回一部分內容,必須要將撤回的部分表明清楚,否則易衍生爭議。
全部撤回範例:「茲以本遺囑撤回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所作成之公證遺囑全部內容,有關本人遺囑均以本遺囑為準」。
一部分撤回範例:「茲以本遺囑撤回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所作成之公證遺囑第四點有關遺贈之內容,相關遺贈事項均以本遺囑為準」。
◆ 法定撤回
有時候,遺囑人並未明示要撤回某遺囑,但是其行為卻有撤回原來遺囑的意思,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前後遺囑牴觸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一人只能立一份遺囑,所以每個人都可以立很多份遺囑,若多份遺囑之間的內容並未矛盾牴觸,則每份遺囑都是有效,但若其中有牴觸的地方,就會以後立的遺囑為準,此即為「後遺囑優先原則」。例如甲立了一份遺囑,載明要將A 土地由長子繼承;過了一年後,甲又另外立了一份遺囑,載明要將A 地由次子繼承,此時原來第一份遺囑有關由長子繼承A 地的部分,即失去效力。
2. 遺囑與行為牴觸
有時遺囑人立完遺囑後,並未另立新遺囑,但從其行為上,可以認為與原來遺囑有所牴觸,此時牴觸的部分也會視為撤回遺囑。例如甲的遺囑中,載明要將A 地贈與給乙,但是甲在生前卻又將A 地賣掉,因賣掉之後,A 地就不可能再遺贈給乙,所以遺囑原來遺贈A 地的部分即視為撤回。
除了以上幾種撤回方式外,還有一種擬制撤回方式,就是由遺囑人直接破毀或是塗銷遺囑,例如將遺囑撕掉或燒掉,或是在遺囑上寫「本遺囑廢棄」,然後在旁邊簽名,這樣也會讓遺囑失去效力。
遺囑定期檢視
在大多數狀況下,遺囑人不會在立完遺囑後的短時間內就過世,因此隨著時間過去,各種主客觀環境或資產狀況都可能會有變化,因此就有必要定期檢視自己的遺囑。
關於遺囑檢視,我都會鼓勵每一位立遺囑的人,可為自己設定一個「遺囑檢視日」,由自己任選一天作為遺囑檢視日。若沒有特殊考量,用自己生日當成遺囑檢視日是個不錯的方式,因為生日可視為自己人生即將進入下一個里程的指標,所以每年到了這一天,就可以把寫好的遺囑拿出來檢視,看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這樣才能確保最後遺囑的內容能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思。
作者簡介_劉韋德
曾任
勳業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中道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義務辯護指定律師
台北市政府、士林區公所民眾法律諮詢律師
現任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本文摘自高寶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