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必須正視老人問題。老人面臨生活、醫療、安養等需求,都需要錢。窮苦的下流老人固然需要國家社會的保護,有錢的上流老人也要能自我保護,好好管理畢生累積的財富,小心黑道、白道及灰道都在留意誰是有錢的老人。老人若能善用信託制度,將部分財產移轉給忠心且專業的受託人管理,實有助於晚年身體安養與死後財產繼承!
老人問題與商機
老人遭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花招百出,歹徒挑上有錢的老人,特別是失能、失智者,詐騙他們辛苦大半輩子累積的存款、退休金、保險金。另一方面,老人問題也帶來新的銀髮商機,金融業正興起一股「銀光經濟」的趨勢,向老人提供財富管理、以房養老貸款、安養信託、長照保險等金融服務。然而白道之中卻也有灰道人士披著羊皮詐騙老人錢財,如某些不肖的銀行理專挑上有錢的老人客戶,遊說其將定存解約轉而投資其他理財商品,不僅藉此賺取高額手續費的獎金,有的甚至在交易過程上下其手而盜用客戶款項。
老人將錢財放在其名下固然享有掌控權帶來的安全感,但是隨著年紀越來越大身體逐漸老化,恐會有意識不健全甚至失智的病況,此時可能會遭有心人士詐取錢財,而拱手將錢財奉送給他人;或是雖然坐擁房產卻被子女阻止不賣,導致籌不出高額醫藥費而活活等死;也有可能被不孝子女假借聲請監護宣告,而不當處分財產。因此老人實有必要未雨綢繆以安度餘生,可考慮在自己意識清醒時將部分財產交付信託,供未來生活、醫療及安養所需。此外,老人即使家財萬貫,一旦過世撒手人寰,終究對錢財失去控制力,但如果子女年紀尚輕或是浪費敗家,再豐厚的遺產也很快就會付諸東流成為泡影。有錢的老人若能預先規劃將財產信託,由專業的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及妥善分配利益,將有助於家產永續經營。
「信託」是管理財產的一種制度工具,由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則負責管理信託財產,並分配信託利益給受益人。信託財產從委託人的財產獨立出來,可避免遭到他人不當詐騙、挪用或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會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區隔以進行管理。信託在實務運作上可靈活運用,許多金融商品及不動產開發案即是以信託為基礎來設計,亦可應用於家產管理。在家產傳承實務上,長輩固然可以運用生前贈與及死後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財富的世代移轉,但又擔心一旦生前贈與,子女拿到錢財後就不管父母死活了,而死後繼承也可能被子女浪費揮霍而很快就敗光家產。為了有效控管財產,可善用信託制度讓老人安養天年以及將家產傳承給後代。許多金融業者也紛紛投入老人財產信託這個領域,將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讓一攤死水的財產變成既安全又有動能的活水。
老人生前的安養信託
老人經濟安全有三層保障,類似一座金字塔。第一層最基礎的是政府所提供的社會保險,如勞保、農保及國民年金等;第二層與職業領域有關,由企業提供的退休金或是政府提供的公務人員退休金;第三層是個人自己儲蓄、保險或投資形成的保護傘。下流老人主要仰賴第一層保障,一般老人主要是靠第一、二層,以及微薄的第三層,上流老人則還有豐厚的第三層做靠山。然而這些金山銀山,卻可能引來各路的黑道、白道及灰道前來挖礦掏金。
上流老人的財富累積固然越來越多,越老越有智慧,但不容諱言有些老人的心智卻是越來越弱。在高齡社會中,失智人口增加,因失智而失財甚至失蹤的老人更讓家屬擔憂。失智老人若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很可能被外人詐騙錢財;而即使經監護宣告,也可能被別有居心的監護人不當處分財產。因此,老人在自己神智清楚時可預先將部分財產信託給銀行或其他專業的信託業者進行安養信託,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進行保守穩健的投資管理,並就信託利益供老人晚年安養所需,包括日常生活支出、安養、醫療等費用之用,可防止遭他人詐騙與子女爭產。
惟老人若未預先規劃,等到意識不清甚至失智時,已無能力憑己力安排信託事宜,若老人被法院監護宣告,又怕親屬監護人中飽私囊。故信託公會倡議引進日本「監護信託」制度,亦獲金管會支持,此係由法院於現行的親屬監護人之外,另增加選任專家監護人,由其調查審酌受監護人的財產與生活狀況,如認為適合則向法院建議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以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與管理其財產。「監護信託」制度立意良善,而現行司法實務在許可監護人行為的聲請案件,已有法院准許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亦一併要求應將所得款項匯入以受監護人為戶名的信託帳戶內,以供照顧受監護人生活開銷需要,可見信託制度有助於確保委託人財產的安全及老人安養所需。
老人死後的財產信託
「老子有錢」雖然令人稱羨,卻也可能因後代年幼不善理財或奢侈浪費而很快就散盡家財,也可能因爭產不休對簿公堂搞得整個家族籠罩在一片烏煙瘴氣之中。有錢的老人若能善用信託制度,即使人已死去,亦能從墳墓裡伸出手來繼續掌控財產的管理,此「死人之手」可讓家產富過三代永續經營。例如將起家厝及其他不動產交付信託,產權集中易於管理,另將租金收益分配給後代,以共存共榮。又如將龐大的金錢資產交付信託,本金為母長期保本,而將利息與投資收益分配給後代。對於家族企業,可將股權交付信託,股利則分配給後代,避免股權細分而喪失經營權。
老人就財產之信託可在生前以信託契約預先規劃,使財產死亡之前能先以老人安養為優先,死亡之後則以扶育子女為重,等到適當時機再分配財產。老人亦可以遺囑方式單方進行遺囑信託,於死亡時發生效力。如果要將財產做公益使用,也可以契約或遺囑方式設立公益信託。在台灣擁有龐大不動產的地王林堉璘先生即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旗下層層衍生徒子徒孫的眾多公司,並掌控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儼然成為控股中心,令人驚嘆上流老人的財產信託規劃,讓家族事業永續經營。
老人若不信子女信專家,可善用信託制度以確保財產的安全與有效運用,也應慎選受託人。財產信託固然應以具有專業且信譽卓著的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為首選,亦應留意信託財產的管理還是要符合預設目的,不宜讓受託人進行高風險的投資,以免導致信託財產本體受到不當的侵蝕。信託是以信用與信任為根本,若所託非人,未蒙其利,恐先受其害,那就有違財產信託的初衷了!
本文獲《熟年誌》授權轉載,原文:高齡社會來臨:老大人的財產安全與信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