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最根本來自於人性自然而然的親子(屬)照顧行為,從道德層面來看比較是責任義務。而從法律層面來看呢?民法當中對於這樣的行為有怎樣的規範呢?本次邀請施雅馨律師撰文從案例解析來跟大家談談扶養費這件事情。
談到家事事件當中的扶養費案件,除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爭議外,也有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兄弟姊妹間訴請返還代墊父母扶養費用、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案件。扶養費、扶養義務是什麼?法院如何認定扶養費?一定要付扶養費嗎?這些問題就讓我們透過案例來了解吧,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以下均為化名且僅擷取與說明相關之重點陳述。
一、哥哥有照顧弟弟的義務?
阿文問我「弟弟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現在住在護理之家,原本是由弟弟老婆支付費用,但弟弟老婆半年前生病去世,2人沒有小孩,我們的父母都過世,現在只剩我跟妹妹,護理之家請我們支付費用。我需要付錢嗎?」
你必須知道:我國現行法的扶養制度,是以個人親屬關係而生之扶養義務 ,在一定近親或同居家屬相互間彼此協助維持生活。除了常見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外,此外像是夫妻間 、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只考慮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問是否有親屬關係,例如:早期的童養媳、事實上夫妻)。
由此可知,現行法除親屬關係外,對同居一家之人(不論有無血緣關係),仍可能彼此存在扶養義務。
以本件為例: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1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本件弟弟無子女、妻子及父母均過世,所以無扶養能力,因此阿文及妹妹依法就要負起責任,也就是由兄弟姊妹負扶養義務。
小提醒:是否對兄弟姊妹負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有無結婚無關,重點在於是否符合民法第1117條2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標準。
二、我為什麼要扶養你?
薇薇來找我處理離婚,劈頭就說「律師我要離婚,我們最近2個月爭吵不休,我受不了這段婚姻,我要跟我兒子(下稱小明)搬出去住。」,我細問兩人吵架原因後,得知2人沒有其他問題,只是為了小明要不要繼續考公職,吵鬧不休,原因是爸爸認為小明已經32歲,既然成年就自己工作賺錢生活,不應該當啃老族;薇薇認為應該繼續提供小明吃住及生活費,讓小明有良好讀書環境直到考上為止。
你必須知道:大家口語常說的照顧責任或扶養責任,在法律上稱為扶養義務。前面提到民法第1117條,所以發生扶養義務一定是存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狀況,這2個「」內的意思不同。
1.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可能屬於無謀生能力。
以本件為例:薇薇跟先生因為小明32歲仍住家裡準備公職考試發生衝突,薇薇的先生用「啃老族」一詞形容小明,兩人對於是否要繼續支付小明扶養費發生爭執。此問題涉及薇薇夫妻對於小明是否繼續負有扶養義務。
如果從扶養義務角度討論,「啃老族」有無請求扶養的權利?如果小明是基於身心方面的問題或其他生理障礙,導致無法進入社會從事工作勞動謀生,法律上小明確實有請求父母扶養的權利。但若小明有工作能力,單純因為不願意或不想要工作,薇薇夫妻其實可依民法第1128條3要求成年子女或未成年而已結婚子女,由家分離。
小提醒:
1.依民法第1116-2條4只要身為子女的父母,不論是否離婚或是否有取得監護權,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
2.扶養義務的發生是在請求扶養權利人不能依自己資產或勞力維持生活的狀況,例如: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就學中之成年子女。但是,當請求扶養權利人如果能以自己資產維持生活,當然無法請求他人扶養,例如:小明有工作能力,單純不願意外出工作,就無法請求父母扶養。
三、當扶養義務發生,扶養義務人有很多人,怎麼辦?
剛前面提過阿文及妹妹要照顧植物人弟弟的案例,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扶養義務有先後順序」。
你必須知道:依照民法第1115條明定先後順序,依序為成年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岳父母或公婆。
以本件為例:原先依照民法第1115條 ,應負擔弟弟扶養義務,依序為弟弟子女及妻子、父母、阿文及妹妹。若本件弟弟有子女,則應由子女負扶養義務,而非阿文及妹妹。若本件弟弟無子女且妻子過世,但父母仍在世,依照順位應該由父母負扶養義務。但因為弟弟無子女且妻子、父母均過世,依照順序輪到阿文及妹妹負扶養義務。所以很清楚知道,扶養義務有先後順序,並非可隨意向父母、兄弟姊妹請求。
小提醒:若由祖父母照顧孫子女情況(即隔代教養),因為孫子女的父母是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所以祖父母有向孫子女父母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權利。
四、扶養費數額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扶養費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標準,除非兩造有約定扶養費時或受扶養人有特殊需求(如:重大醫療費用等),且提出證明,才可能調整扶養費用總額。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會參考收入所得,在資力相當時會平均分擔,當資力顯有差距時調整各自負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