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孩子主張的是:「父親在贈與名下財產給繼母的時候,已經是失智確診,因此他的認知判斷能力已經不足,他不知道自己是在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過戶給妻子!」
陳董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名下自然擁有不少財產,包含不動產及公司股份。在太太過世後,他身邊有位長年同居的紅粉知己在陪伴照顧陳董。而孩子們對於陳董,一向是聽話的,對於父親的事情,從來也不敢多問,畢竟作為父親的陳董,對孩子們來說,一直是個充滿威嚴的存在。
在約民國99年間,脾氣本就急躁的陳董,更暴躁了!身邊的人似乎一不小心,就會踩到陳董的底線!而陳董也開始會反覆的問一樣的問題,甚至在處理自己原本熟悉的公司事務上,也不那麼地流暢。紅粉知己帶陳董去看醫師,經醫師診斷後,取得失智症的診斷證明。但孩子們不知道父親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畢竟陳董仍然持續的到公司處理事務。
4年後,陳董過世了,為了辦繼承及處理遺產稅申報,孩子們向國稅局申請陳董財產資料之後才發現:「陳董名下的不動產和公司股份,在這幾年間,陸續的被以贈與為名義,過戶到父親的紅粉知己名下!甚至這位紅粉知己,竟然在孩子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在100年間,成為了孩子們的繼母!」
孩子們這時候才驚覺:「父親的名下,其實已經沒什麼遺產了!」,因此孩子們就對後母,提起刑事和民事的訴訟,希望能把父親的財產給拿回來!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孩子主張的是:「父親在贈與名下財產給繼母的時候,已經是失智確診,因此他的認知判斷能力已經不足,他不知道自己是在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過戶給妻子!」
孩子們對法官和檢察官說:「我們的父親,不可能把財產都留給妻子,而不留給我們!畢竟公司是父親辛苦打下來的江山啊!怎麼可能不留給他自己的骨肉呢!」
打官司的過程,都需要「舉證!」
孩子們是原告,他們必須要提出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或證人給法官作判斷!如果無法提出證據或證人,或是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官認同他們的主張,那麼依據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官只好判原告敗訴!
因此,孩子向醫院調取,當初父親看失智症的診斷資料病歷記錄。甚至也找為父親看診的醫師來作證,目的就是要證明:「父親在做財產贈與時,因為失智生病了,他其實並不清楚自己是在把財產送給妻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繼母對法官說:「這些財產都是我先生為了照顧我的後半輩子,才贈與給我的!」、「當初我帶我先生去看醫師,其實是我們想申請外籍勞工照顧先生,所以先生才在醫師面前裝有失智的症狀,來取得醫師診斷證明!但事實上,我先生根本就沒有失智!」
而醫師怎麼說呢?醫生作證時說:「我只能說,根據陳董在我診間的情況,我在幫他看診的那些時間點,他的判斷能力是有降低的。但是陳董離開我的診間之後,就是簽贈與財產契約的那幾個時間點,畢竟我沒有在他身邊,因此他的狀態,我沒有辦法知道!」
當然,雙方各自還有提出其他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但最後,法院判決孩子們敗訴!因此,已過戶給繼母的財產,是拿不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