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這種事,對於很多人來說很困擾,畢竟要支援別人的收銀,是一件很辛酸的事情。因此,有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還是要知道,免得被別人賣了,還要幫別人數鈔票。
事實上,扶養的對象可以很多,但原則上都必須是親屬,且集中在父母、孩子、兄弟姊妹的關係。
孩子的問題比較簡單,不論有沒有結婚、是不是離婚,父母都要扶養未成年的孩子到成年為止。目前成年是20歲,112年就會降低為18歲。所以,如果想離婚、不想照顧孩子,又想少付一點扶養費,建議等到112年以後再離婚,那麼就可以少付兩年的錢。但是在這之前的離婚協議,到20歲這件事是不會改變的。一般而言,養一個孩子的「公定價」,除了台北市是3萬元上下,其他縣市大多都是2萬元上下,按照父母的經濟能力,比例分配金額。
父母就比較複雜了。到底要不要扶養父母?法律上的設計非常有趣,不管有沒有謀生能力,父母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就可以要求成年的子女扶養,這跟結婚與否沒有關係,「嫁」出去的女兒,這時候就不是潑出去的水。白話文的意思就是,爸媽即使有工作能力,但就不願意工作,只要沒錢,就可以要求兒女扶養。但是,如果爸媽有房、有錢,就不能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
所以,有趣的狀況就出現了,如果爸媽有房子,但要求孩子出錢照顧他們;或是爸媽有房子,某一個孩子支出全部的醫療費、扶養費,要其他兄弟姊妹分攤,到底孩子要不要出錢?法律上,當然是不用的。因為爸媽必須先拿自己的錢來養活自己,除非錢花光了,才能要孩子付錢。如果有兄弟姊妹非常「熱心」,不顧爸媽還很有錢有房的事實,願意先付扶養費,再跟兄弟姊妹要錢,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那麼,爸媽如果把存款或房地產都先贈與給某個孩子,讓自己變成一窮二白,再跟其他孩子要扶養費,這個方法可以嗎?法律上「聽起來」可行,但是如果到了法院,只要其他孩子有意見,提出爸媽贈與財產的事實,法院大概就會免除其他孩子的扶養義務,因為對於其他人來說,爸媽本來就應該要求收到財產的人扶養才是,畢竟這些錢,本來就應該用來養自己,現在卻把這些財產送人,再要求沒收到財產的人養他,這實在太不公平。
那麼,如果爸媽在孩子小的時候就不告而別,或是對孩子有嚴重家暴、性侵,其實是沒有資格要求孩子扶養的。所以孩子可以在成年以後,主動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在爸媽主張孩子要養他的時候,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求,其實這都是可行的,也沒有遺棄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