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帶給現代消費者的方便性雖不容置疑,相反的,由其衍生出來的問題也不小。最常發生的除了信用卡被冒領、冒用、偽造之外,因使用信用卡而發生的購物糾紛亦時有所聞。消費者刷卡消費,若發現商品有問題或是繳款帳目不符時,應該如何處置以避免損及自己的權益呢?
依信用卡交易之慣例,持卡人只要在帳單上簽名,即表示確認此款項並有義務支付費用。消費者萬一買到不良品,請先與商店溝通,以換貨或是免費維修來解決,絕對不可以拒付款項,否則將嚴重影響到個人信用。消費者若要求退貨或是更換其他產品,亦應向商店索回原簽帳單。若是商店已經將簽帳單送往收單銀行請款,則要請商店另做一筆退貨簽帳單,將原款項沖銷,再以信用卡刷想要更換商品之價格。
若是在月結帳單上發現多出了消費項目,則有可能是特約商店或銀行的疏忽、信用卡遭人冒用或偽造,也有可能是自己刷過而忘了。遇到上述情況時,應該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發卡銀行申訴,發卡銀行將會透過收單銀行調閱該項多出來的消費帳目。消費者若發現卡片遺失而遭人冒用,只要在與發卡銀行事先約定之免責時間內完成掛失手續,其所受損失便將全由發卡銀行負擔。若遭人偽造或特約商店、銀行作業疏忽,則消費者可以不用負擔此一費用。
因為自己疏忽而向銀行調閱帳單時,有些發卡銀行會要求持卡人支付帳單調閱費用100至200元不等,所以消費者應妥善保管未入帳之簽帳單收據,以利帳務查核。
依據銀行公會統計,有超過6成的持卡人曾經動用過循環信用。由國內主要發卡銀行的資料顯示,近來持卡人動用循環信用的帳款激增,已達不少行庫信用卡應收帳款的4至6成左右。正因使用的人多了,連帶導致計息溝通不良的個案增加。雖說銀行業者與持卡人各有立場,業者也做到財政部以書面告知持卡人相關規定的要求,但是推廣發卡時未詳盡說明也是事實,以致持卡人對循環信用的遊戲規則多數一知半解。
其實,各行庫循環信用的利率、起息日與計息本金互有差異,持卡人若是以週轉成本為考量,是有必要貨比3家。以利率為例,民法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20%的上限,因此各發卡銀行的循環年利率都在20%以下。不過在市場自由競爭的法則下,各家銀行的利差甚至多達5%,消費者應有選擇少付利息的智慧。
至於國際性發卡的外商銀行,以及在國內發卡起步較早的信託公司,則利率多在法定的上限20%。而較晚開發信用卡業務的新銀行與省屬行庫為了搶食市場大餅,則不免將利率壓低在20%到15%之間。雖然業者各出優惠與服務奇招,但是就持卡人的成本負擔而言,其高低仍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