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為工業汙染而引起的環保抗爭,最早發生在一九八八年的高雄縣林園石化工業區,起因是廢水汙染。該事件最終由園區廠商,賠付居民十三億元補償金落幕。此後林園工業區汙染抗爭的衝突仍陸續不斷,園區廠商繼而設立各種回饋基金,透過所謂「敦親睦鄰」方式,「補償」受汙染居民,達到減少抗爭的目的。
這種廠商與受汙染居民的互動,如今演變成許多汙染性產業的常態,位居雲林麥寮的台塑六輕廠區也不例外。只是日前六輕火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受害居民群聚抗爭,似乎顯示敦親睦鄰基金並非消弭環保抗爭的萬靈丹。
然而雲林縣政府在協調此次衝突事件中,強調台塑應對地方回饋,顯示回饋制度在解決環保衝突中,仍然有一定功效。回饋制度究竟適宜解決哪些環保抗爭,不宜解決哪些抗爭,似乎有必要予以釐清。
如果將回饋視為給予受汙染者的補償,那麼回饋制度就是汙染廠商向受汙染居民「購買」環境公害權的交易制度。不過一般交易行為,通常是指私人財產權的相互補償交易;至於環境公害權可否補償交易,恐怕頗有爭議。
環境公害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環境公害足以對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脅,如果允許這類環境公害權進行交易,無異坐視受汙染者出賣其生命或健康,這是任何文明社會所不應同意的。
因此,政府必須設立汙染排放標準,並嚴格執行,以免廠商汙染行為危及居民生命或健康。任何違反汙染排放標準的環境公害事件,其實都不應該透過回饋制度來解決。
另外一種類型的環境公害不致威脅居民生命或健康,但可能影響生活品質。例如,景觀的破壞、空氣品質惡化,或居住安寧受到干擾等。這類環境公害即使沒有違反環保法規標準,卻仍然損害受汙染者環境品質。此時透過環境公害權的交易制度,或回饋制度,由汙染者對受汙染者給予相對補償,既無損於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的職責,又符合汙染者付費原理,同時也有助於消弭環保抗爭,應該值得社會支持。
不過,若要滿足上述理想,有兩個原則需要注意。第一,廠商應在設廠生產前,便根據公開透明的法定程序,與當地居民協商回饋方式與內容。而不是由廠商在設廠生產後,再以不透明的方式分配回饋資源。
其次,最合理的回饋是以「公益(public goods)」補償「公害(public bads)」。「公益」就是公共服務或建設,如公園、運動場等。對私人活動或商品的補助,則不應納入回饋範圍。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