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結構債風暴,至今仍是許多業者不願提起的痛,隨著今年初前金管會主委呂東英與委員李賢源,接受庭訊時的答辯內容曝光,兩人在法庭上針對政府處理結構債的告白,從中亦還原了許多不為人知的背後真相。
五年前的一場結構債風暴,不但讓國內投信業者慘賠上百億元,甚至官司纏身,如今二審宣判在即,當事人無一例外地拒談事件內容,讓人不禁更加好奇,究竟什麼樣的真相,會成為大家心中難以磨滅的痛?
回首民國九十四年,因為美國利率快速反彈,讓許多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型基金,因持有連動利率的結構債,而在一個月內遭到擠兌三千七百億元,當時金管會委員李賢源為了避免可能的金融危機,以不尋常的方式,下令所有投信業者「限時出清」手上所有結構債,虧損的部分則要投信大股東自行認賠了事。
結果事後證明,或許真的避免了一場可能的風暴,但限時出清的動作,不僅許多保本的結構債因提前解約而慘虧,而且官員前所未見地要大股東替所有基金投資人認賠的命令,也成為國際上的特例,讓當時許多外資投信負責人無法向國外總公司解釋「為什麼會這樣?」後續更衍生出一些大股東不甘白白認賠,因此想方設法從其他管道把虧損「撈」回來的奇特景象。
「說服」投信接受指導?
如今看似陳年的歷史金融事件,許多人還在痛苦的官司之中,事情的真相究竟為何?法庭上的攻防或許可以讓真相越顯清晰,從中也可嗅出前金管會主委呂東英、委員李賢源兩人在政策執行上,輕重拿捏截然不同。
事過境遷,當時處理結構債的「總司令」李賢源自評,「這是我替中華民國政府所做的重要功績,連《金融時報》等國外媒體都大篇幅報導。」可是看在呂東英眼中,卻有截然不同的感受,他說如果業者應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政府解決金融危機,「不應有的刑事責任,政府部門有必要協助業者向司法機關說明問題的始末,釐清責任。」
以下是《今周刊》取得今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一審法庭上,呂東英、李賢源在接受審判長庭訊時的攻防,盡可能保留原始問答,不做更動,留予外界公評。
審判長問呂東英:「投信股東吸收結構式債券損失,金管會作法有沒有法令依據?」呂東英表示:「當時我們不敢下行政命令,我們透過說服,請投信公會,投信公會有祕書長。」審判長進一步問及:「透過投信公會祕書長勸導,這樣合乎依法行政原則?」呂東英則回答:「我們適當閃避更改法令的途徑,當時已經有爭議情形下,若是改法令,別人會覺得怪怪的,我們透過說服的方式,讓投信公司自己接受我們指導,為何接受?因為(不遵守)後面基金不能發行。」
針對審判長問到金管會的作法,「現在看起來是否有效?」呂東英回答:「對,但是心裡看起來不忍……不然以後新的基金不能發,舊的不能增加規模。」而審判長進一步問:「這樣算行政指導?」呂東英坦承:「很強烈的行政指導。」
審判長追問到:「金管會對於九十四年結構式債券處理,有沒有限期處理的要求?」呂東英回答:「我們內部委員會時知道李賢源他是要主導九十四年底之前,要把所有結構式債券四千多億處理掉,後來事實證明也是九十四年底前處理掉,……我們以現在眼光看,當初若三四二○億元完畢後,掌握流動性處理,不要急著九十四年底前處理完畢,投信股東不會損失這麼多,當時李賢源認為這是一個毒瘤,一定要處理。」李賢源則回答:「九十四年年底結構債全部要搬出。」
九十四年底前處理掉最好?
審判長進一步問及:「是否在九十四年八月間才要求投信公司搬出結構債?」李賢源則回說:「詳細情形我不記得,但是在處理過程中間發生越來越危險,才做這個要求,剛開始只是要投信公司搬,並沒有時限,這是為了國家好才叫他們趕快。」
金管會在處理結構債案件上,曾對投信業者訂定三大處理鐵律,包括符合法令、不可讓基金投資人受損,以及如有損失應由股東自行吸收等;審判長問及:「上開三個鐵律,特別是第一、二鐵律法律依據為何?」李賢源答到:「我們也想說如果看投信業結構債其實沒有信用風險,只是因為買了結構債,當時美國利率升起來,跌價會比台灣一般債券快,所以當時我們有想要是否國家出錢把這些債券全部搬出來,我們也找了郵政公司,要把債券全部搬出來,由投信付利息,但是郵政公司不答應,於法不合,只願意從事附條件交易,所以政府這邊變成因為沒有錢,不可能出來保證,最後只好找股東來自己解決問題。」
當審判長進一步追問:「上開兩個鐵律法律依據為何?」李賢源回答:「本來就有經過金管會委員會決議,法律依據就是第一個,買的商品不對,第二,拿全部專業經理人來問他們也不懂,這個就是專業的問題,所以法律依據就是本為管理錯誤。」
至於審判長問到:「為何主管機關開會會沒有紀錄?」李賢源則說:「我就說按照我們的賠償處理原則處理,一開始也沒有規定要如何做,開始有爭論時就是檢查局那次開會,因為有爭論所以我們才把這個原則講出來。」而當審判長針對金管會要求投信業者處理結構債案造成的損失時問到:「是股東或是大股東負擔?」呂東英回答:「金管會一開始是股東負擔,但是小股東怎麼負擔的起?所以後來由大股東負擔,是事實造成的。」
李賢源面對審判長問及:「投信股東應該如何處理結構債的損失?」他亦回答:「我們也有判斷結構債跟利率有關,不會一下子損失很多,且持有到期的話本金就回來,不會輸錢,又不會有信用風險,所以虧的部分只有利率。」審判長又問道:「當時金管會是否有規畫結構債的承接者應如何做後續處理?」李賢源則回答:「股東之間如何分擔認列損失,我們主管機關不過問,這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事情。」
而審判長問:「在小組會議中,相關投信有無陳報如何分擔損失的處理方式?」李賢源說:「我的小組從來沒有討論過投信如何分擔損失,理論上利潤都知道怎麼分,負的怎麼不知道怎麼分,對我們來說那個問題很細微。」審判長進一步問到:「在你們小組會議過程中,有無對提出比例分擔曾經對外表示過該原則?」李賢源則說:「我從未教過人家如何分擔,我認為這是常識,印象中沒人來問過。」
非常時期的唯一辦法?
不願具名的國內券商高層坦言,八十七年亞洲金融風暴期間,包括東隆五金、廣三集團、茂矽等地雷公司債事件爆發時,便曾有過為了避免系統風險,而由投信股東自掏腰包、忍痛認列損失的經驗。
回顧主導整起結構債案件的李賢源,案例在前卻仍有三大處理不夠周延的問題,首先便是要求持有結構債的金融機構,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把所有部位全數搬出」, 因為當時許多保本結構債,繼續持有到期並不會對本金造成虧損,若採取更彈性的作法,清楚告知業者會全額負擔虧損,且給予最早設定的三年內全部出清目標作為時間緩衝,便可兼顧穩定投資人信心與政策面的要求。
李賢源對此則認為:「當時是基於即將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危機,也就是投資人將出現擠兌的情況,才會有此決定。」由於結構債投資者多為專業機構法人、上市櫃公司財務長等,專業條件並不輸負責販售的金融機構,眼見美國與台灣利率走揚、持有債券價格開始下跌,立即就會出脫手中的部位,只要有一個這麼做了,其他人就會開始跟進,「所以,我們研判這個地雷的引信一定要先移除。」
第二個問題則是在李賢源主導的債券小組許可下,讓業者可透過引進國外較高利率的債券包裝,將原本結構債的價格風險轉變為信用風險,甚至若以當時未出清的結構債持有至今進行觀察,反而還會賺錢。
最後一個問題則是針對法律面上,業者埋怨當時李賢源強勢要求業者出清,卻又沒有給予業者完整的法令面規範與約束,像是匯集法務、檢查等單位共同思考,讓業者在處理的同時,能夠更加清楚界限與規定。
李賢源憤怒的強調:「在那個時候,有誰能夠預料到利率會反轉、甚至跌到零利率?」他強調在當時美國利率上升之際,因為研判台灣央行也會跟進升息,到時候結構債的虧損會變得更大,反而引發更多投資人擠兌的問題,因此才會要求業者盡速把部位搬出,這是非常時刻的必要手段,不應以事後觀點分析。
如果時間能夠重來一次,李賢源表示他仍會選擇相同的作法,「這是唯一的解法。」他亦明確指出「絕對可以讓人民來打分數,看看到底是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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