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與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共謀,找來股市作手鄒興華配合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一審判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二審撤銷原判決,但仍判決鄭13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元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除了鄭文逸之外,同樣犯證交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的林振興判9年10月、發還3億897萬,鄒興華判刑4年8月、發還2669萬,張湘羚判刑3年8月,張莒華被處4年徒刑、發還30萬元確定。
鄭文逸在大陸經商,張湘羚則是他的秘書,負責替鄭處理股票交易;鄒興華與鄭文逸則是朋友。林振興長期從事股票投資,而未據起訴的任國龍則是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以及香港龍峰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檢方指控,鄭文逸觀察大同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認為公司股票值得投資,加上有意在大同2017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之際,爭取董、監事席位,並預料此次董、監事席次之爭,有意掌握經營權者勢必有大量購入股票的需求,想借此機會趁勢炒作大同股價牟利。
鄭與任國龍、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等人抬高大同股價,營造在集中市場交易活絡表象,操縱股價。一審判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
二審指出,鄭文逸等人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由鄭、林、鄒利用所掌握的證券帳戶,由張湘羚、張莒華找來不知情的金主墊款,依鄭文逸指示價格及數量下單,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方式,製造大同股票交易活絡假象,操縱股價期間長達121個交易日。
二審認為,鄭等人不承認犯罪,但證人、證據明確,應依法論處,因一審判決張莒華無罪,另判斷鄭文逸犯罪所得是否逾1億元、是否符合加重本刑要件時,也未區分鄭等5人,判決不妥而撤銷原判決。
二審審酌鄭文逸居本案主導地位,仍判處鄭13年6月徒刑,鄭等5人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鄭等5人上訴,全案定讞。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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