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碳權認定 須靠法律把關
「大家對碳權的想像,真是一個美麗的誤會!」台灣氣候聯盟祕書長彭啟明說,近期國內爆出許多碳資產管理專家,宣稱可協助買賣碳權,更有投機客以為可從中賺取價差或抽成。「但全世界沒有一個人,靠著賣碳權大賺錢。」他強調,碳權管制源頭在環保署,不像投資股票可囤積或炒作,這是一種減碳手段,並非賺錢標的。
他進一步指出,國內自願性碳權市場,沒有想像的大,台灣缺乏良好的森林碳匯(儲存二氧化碳的天然或人工「倉庫」),企業恐怕沒有那麼多「額外」碳權可拿去抵換。既然國內碳權不夠,在碳交易市場勢必要購買國外碳權。但國外碳權怎麼認定,需要法律詳實確認,才能避免漂綠。
此外,企業要達到淨零,主要仍得靠內部的實質減碳,例如改用綠電、改善製程等,才會被政府承認。彭啟明舉例,從各國政府規範來看,一個企業體的減碳工作裡,頂多只容許五%到一○%可用碳權交易來抵換。目前我國子法尚未公布相關細節,但應不會和各國規範差太多。
「現在碳權交易所衝得太快、話講得太滿,讓整個社會有很高的期望,」彭啟明直指,「但實質翻開現狀,我們並沒有相關機制達成那些目標。」眼看碳權交易所就要成立,子法卻尚未完備,遊戲規則都還沒定好,恐讓潛在問題持續醞釀。
在台灣正式啟動碳權交易前,仍有兩大問題待解。短期須盡快接軌國際交易機構,確保交易安全;長期來看,主管機關也該思考碳權的法律定位,避免炒作漂綠。
KPMG安侯永續發展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黃正忠點出,即使不考量歐盟CBAM,科技業本身也設有二○三○碳中和目標,當實質減碳做到極限,就必須買碳權。而碳權交易所要能確保碳權品質,把關碳權國際認證,以及後續的監理與追蹤。政府也要避免碳權開發商在不同交易所重複掛牌,避免重複購買或囤積炒作。
碳權屬金融商品?各國不一
此外,碳權在台灣的法律定位為何,是否屬於金融商品?是否屬於財產權?在公司會計或稅務上如何操作?也仍有待釐清。
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真指出,目前各國作法不盡相同。例如同樣採總量管制的碳交易市場,在歐盟規範下,就將核配碳權視為「金融工具」,類似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若非法遵用途,可作為金融商品,流通於金融市場;但在美國加州則是「合規工具」,僅為政府授權的碳排配額,屬於法遵用途,不構成財產權。
目前台灣在法規未明定的情況下,未來若碳權交易發生糾紛,相關疑義恐須由法院來釐清。「當然我們不希望把碳權當成是金融商品,讓人可以買到一批便宜碳權存起來、未來再賣出去。」施文真強調,碳權應僅供企業買來抵消其碳排,是買來「註銷」,而非營利。
事實上,在各國減碳工程中,自願性碳權交易市場只是輔助工具,當前首要之務是要先確定國內碳費價格;其次,也要思考我國碳權交易未來是否應轉為「強制性交易市場」。
「碳費徵收的子法要優先出來,畢竟它有法律強制性。」施文真說,尤其現在碳費徵收是針對大型排放源,若費率訂得好,就能提高企業減碳誘因,而碳權交易僅是輔助機制,單純是提供企業自願性的減碳需求。

歐盟CBAM即將上路,我國將先針對287家碳排大戶徵收碳費。至於其餘非徵收對象,則鼓勵投入自願性碳交易市場,達成企業ESG或淨零目標。(圖/達志)
拚實質減碳 應從自願轉強制
綠色和平組織氣候與能源專案經理陳詠仁則指出,對企業而言,自願性碳權交易或能降低減碳壓力,但無法律約束力,實質減碳效果有限。
長期來看,應走向總量管制的強制性碳交易,也就是由政府訂定碳排總量上限,根據不同產業別、企業體,核配不同碳排額度。當企業碳排超過額度,就須購買碳權,若企業碳排低於額度,則可將多餘額度轉為碳權售出。
黃正忠也認為,台灣既然要成立碳權交易所,在碳權交易的設施、機制上已有一定基礎,未來碳權交易市場要從自願性轉向強制性,門檻已大幅降低,是可行的路徑之一。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則說,目前《氣候法》是有碳交易總量管制的法源依據,但核配碳排額度是大工程,環保署恐怕還未有相應的行政量能去處理,現仍以碳費先行。不過,他也提醒,碳費的價格訊號也會影響碳權市場運作,若碳費訂得貴,可能讓碳市場成交價低,讓企業湧入購買,這是未來主管機關應關注的面向。
對於外界疑慮,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目前我國碳定價制度還是以碳費徵收為主,自願減量為輔,碳費審議委員會組成及定價機制等子法,預估在明年上半年公布。至於碳權的法律定位,他表示,碳權就是《氣候法》的「減量額度」,廠商購買碳權後就要註銷,不會有衍生金融商品的問題。
碳權交易所上路在即,政府除了須確保未來碳權交易品質、釐清衍生的法律疑義之外,同時也要趕快拍板碳費相關機制,否則恐讓企業在減碳上難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