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東森財經新聞台「股動錢潮」特聘證券分析師的馬紀強及邱鼎泰等人,遭控在節目上推薦股票的同時,卻用隔日沖的手法坑殺投資人,儘管馬紀強坦承,有透過此手法獲利,但周一(7/3)最終涉案的7人,卻全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投資人保護中心副總趙順生分析有三大關鍵因素。
檢方:未達連續高買低賣,影響股價標準,難以認定違法
馬紀強及邱鼎泰等人,在上節目推薦股票前一個交易日,會先預買選定個股,營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再於隔日節目開播前,以虛偽掛單拉高交易價格賣出股票,影響投資人對股價的判斷,在一般人眼中認定為違法操縱股價的作為,最終在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考量事證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馬紀強向檢方指稱,他與邱鼎泰推薦都是基本面良好的股票,後續走勢也向上拉抬居多,無意詐欺投資人。邱鼎泰則表示,他和馬紀強選市值小、成交量大、基本面好的股票,他先判斷後再與馬紀強討論要推薦哪些股票,並沒有聯合操縱買股。
檢方偵查後發現,邱鼎泰和馬紀強等人並未達到連續高買低賣,影響股價的標準,難以認定違法。對於該案件不起訴的結果,投保中心副總趙順生分析,主要有三大關鍵因素。
關鍵一、主觀意圖難佐證
「不管是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在證交法第155條中的規定,都有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就是主觀的意圖」,趙順生這樣分析。
根據證交法第155條,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又或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由於主觀的意圖較難舉證,因此通常需要以客觀的事實來佐證,像是股票的價格、量能、消息面,還有行為期間標的之走勢與市場狀況,通常很難用單一事實斷定操縱股價。
關鍵二、隔日沖時間太短,難證明意圖操縱股價
根據過往的經驗,要能成功蒐證證明有操縱股票股價的事實,通常是長達數個月或甚至是1年、2年以上的操縱行為,有明顯的養、套、殺階段,有明確連續高價買進股票或低價賣出的情況,比較容易證明有有操縱股票股價的事實。
以馬紀強及邱鼎泰的案例來說,操作手法為隔日沖,可以推託的確看好該檔股票,只是因為股價漲到預期價位因為賣出,僅為一般的投資操作。
關鍵三、手法更細膩
趙順生分析,過去有許多不法份子操縱股價都是選擇股本較小、交易量較低、市場關注度也偏低的股票,但現在他們手法更進化,會選擇流動量與市場關注度中等的標的,或甚至去拉一些好股票的股價。
一筆資金投入造成股價波動,有可能吸引其它投資人加入,如此一來,影響因素與參與者增加,更難證明他們的操作是「操縱股價」而不是「投資決策」。分析師手上若有自己做的研究報告,更可主張自己提供的是「投資建議」而不是「操縱股價」。
股票市場本來就是漲跌難測,現在資訊取得非常方便、市場參與者眾,台股又經常受到國際情勢影響,較難推斷一檔股票的漲跌單純是某位分析師的某項行為造成的結果。
「投資人保護自己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要有自己的判斷力,買股票應了解股票基本面,不要盲目跟進。」趙順生這樣建議。
散戶在市場上要避免被當肥羊宰割,在參考分析師給的投資建議時,建議也要多觀察,不要因為分析師舌燦蓮花就失去判斷力,在賠錢之後才埋怨被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