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陳姓男子去年12月連續2天當沖股票慘賠,補不回186萬餘元的交割款,也未清償券商強制買回差額等相關費用93萬餘元,遭證券公司提告求償502萬5462元,台北地院判陳男應全額賠償,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2019年3月開戶,和統一綜合證券公司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等。之後他在去年12月15日以當沖方式買賣智原、創惟等股票,總計成交金額為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差價計算,陳男應給付交割款186萬5928元(含稅費)。
沒想到陳男又以先賣後買方式進行當沖,卻無法回補48張創惟股票,發生券差借券事件,導致證券商必須強制買回,衍生差額及相關費用93萬6159元,由於陳男未付款,券商因此提告,追討93萬餘元,以及前一天186萬交割款,另外,還有7%之違約金222萬3375元,共計502萬5462元。
由於陳男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台北地院認為,他的舉動視同自認上述主張皆為事實,判他應賠償502萬5462元,全案仍可上訴。
證交所也曾在5月公布兩筆違約交割案,其中一筆違約金額竟然只有544元,合理推論應該是股市小白(股市新人、股市菜鳥)當沖失利,卻沒發現帳戶金額不足所造成。
到底違約交割的後果是什麼?可分成兩種來說,一種是「信用破產」,投資人有違約交割的紀錄,券商將會通報聯徵中心,未來不管辦信用卡、向銀行貸款等等,可能因為這筆紀錄導致無法申請或申請困難。
另外是「法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方面,券商可以向投資人求償;刑事責任部分,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違約交割情節嚴重,影響市場秩序者,可能面臨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得併科1000萬以上至2億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