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大同(2371-TW)今(30)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仍未能具體說明今日召開的股東會中,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等相關法律依據及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因此自7月2日起,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全額交割股)。
大同今日晚間召開重大訊息說明,針對股東會改選董事,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排除市場派過半表決權,林郭文艷表示,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未依法申報,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據統計共有53.32%股權。
大同晚間召開重訊,由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副總彭文傑及法務長趙安等公司律師出席。
公司委託律師主張,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公司超過10%股份,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併購目的,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超過部分皆無表決權。
※本文授權自鉅亨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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