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人向你推介美國公司股票時,你能夠確認你買的不是限制性股票嗎?你可以忍受買了股票後要多年後才能公開交易嗎?如果不行,建議遠離這些向你推介股票的人。
炒作股票有個亙古不變的鐵律,那就是把不值錢的股票,透過某些手法包裝後,再用高價賣給投資人。包裝的方法很多,比較簡單的例如在財報上透過營收、虧損認列的時間差,讓投資人對這家公司的獲利或虧損情形產生誤解,使作手得以低買高賣;工程較浩大的例如購買或創造營收,常見的合法手段是透過併購,不足為外人道的更是不勝枚舉。這些包裝手法中最惡劣的當屬透過與媒體包括投顧老師的配合,散佈完全不實的消息或「美夢」,讓投資人上當、受騙。
上述手法,不僅見於炒作上市櫃公司股票,在推銷未上市櫃股票時更屬常見,尤其會特別強調「本夢比」,什麼這家公司就快要上市、上櫃了,開發出什麼了不起的技術之類,還千篇一律地說可以將資料傳真、郵寄,以便取信於被推銷對象。不過,這些資料的真實性如何,是花了多少「對價」才能刊登在平面媒體上只有天知道。況且,如推銷人員說的是真的,應該大股東會惜售、這些推銷人員借高利貸也要去買才是,怎麼會有這種「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落在被推銷對象身上呢?
相信很多讀者都有著被推銷未上市櫃股票的類似經驗,但被推銷過國外公司股票的讀者應該相對是少數。事實上,在國內推銷國外股票的並不少見,尤其是可以跟「NASDAQ」掛上邊的美國股票。以下謹就一些常見的迷思,從法律等面相來一一破除。
一、 只要是公開交易公司或是有交易代碼公司的股票,就可以公開買賣?
錯!美國證管會(SEC)根據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創設不少關於限制性股票(證券)的規定,例如Regulation D發行(可以用類似私募的概念來理解)、Regulation S發行(可以用海外發行、買賣的例外來理解)、Rule 144A(可以用合格機構投資人的例外來理解)、Rule 144(i)(可以用殼公司證券的特別延長禁止公開交易期及限制交易數量來理解)等等。美國證券法規原則上保護的是其一般國內透過公開交易取得證券的投資人,所以Regulation S主要在規範如何讓在海外發行、買賣的證券不會在美國本土交易;Regulation D則是對投資人的財力、投資經驗、以及發行對象、人數等有所限制。
所以,當有人向你推介美國公司股票時,你能夠確認你買的不是限制性股票嗎?你可以忍受買了股票後要多年後才能公開交易嗎?如果不行,建議遠離這些向你推介股票的人。
其實,台灣證券法規裡面也有部分類似規定,例如投資人所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到第43條之8所進行的私募而發行的證券,就有三年的禁止交易期,但是投資人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是不太可能買到這類股票的。所以,真的有意願購買美國股票,請到美國證券商開戶,透過美國證券商所購買的股票,有一套嚴謹而不致使你買到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可以使你取得的股票可以立刻公開買賣,相對降低風險。
另外,有交易代碼的公司有時並沒有任何股票可以公開交易,因為取得交易代碼可能只需要形式審核通過,而審核通過時有可能該公司所有發行的股票都還是限制性股票。
二、 公開交易公司都是經過審核認可的好公司?
錯!美國有很多證券交易市場,比較耳熟能詳的例如NYSE、NASDAQ等等,要在這兩個市場掛牌就好比要在台灣上市、上櫃一樣,要就資本額、獲利能力等實質條件進行審核。但美國有很多次級交易市場例如Pink Sheet、OTCBB等,只要形式審核通過,或是公開季報、年報就能掛牌,所以跟台灣投資人所認為的「上市」概念有相當大差別。
三、 公開交易公司在公開資訊系統所揭露的資訊一定是正確的?
不一定。美國證券法規特別著重於公開交易公司資訊的揭露,藉以使投資人根據充分的資訊作投資判斷。所以,原則上,公開資訊系統所揭露的資訊正確的可能性很高,美國證券公開資訊系統可參見http://www.sec.gov/edgar.shtml。
但由於語言的限制、推介股票人員的「話術」或是投資人專業知識的缺乏,投資人往往被誤導而不自知。例如某公司在公開資訊系統揭露了一份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註:意向書不一定不具法律約束力,要視內容而定),推介人可能會宣傳說跟某某公司已經完成合作,前景看好;或是揭露了台灣投審會審核通過該公司可以投資台灣某不小的金額,但這並不表示該公司確實有如此多現金可以投資或是即使有此資力就會真的投資。
因此,投資人在購買股票前,尤其投資金額較大前,應諮詢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員。花費一點諮詢費用,可能會將血本無歸的機率大幅降低。
以上是就投資美國股票所需注意事項作初步介紹,原則上是著眼於買到的股票要能立刻賣出,畢竟能夠賠錢賣出總比變成壁紙好。然而,要投資不能公開交易的股票當然並非不可,筆者因為工作關係也處理過幾位天使(Angel)投資人的投資案,這些投資往往都是在公司成立初期、極度缺乏資金時所作成。常見的投資模式是透過所謂的「Bridge Loan」,這些借款可能是有擔保或無擔保,利率通常較市場行情高(因為新創公司往往無法從銀行借到錢),且在一定的情況可以以較優惠的條件轉換為股票。但這類投資屬高風險投資,獲利高、風險相對也高,並非適合一般投資人。而且在進行投資前,往往會聘僱專業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這是一般投資人所無法作的。
最後,祝各位投資人都能投資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