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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是二等公民 p.114 

學生不是二等公民  p.114 

年滿二十歲的學生究竟算不算台灣公民?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大概都會覺得這是個白癡問題。只要年滿二十歲,不論是什麼的身分,當然都是公民。不過,您有沒有想過:既然是公民,為什麼學生不能參選?

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選罷法第七條卻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參選資格之外。因為此項法律限制,在前年被拒絕受理參選登記的彭天豪,將於八月底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案,希望落實憲法的人權保障,還參政權於學生,讓學生不再當「二等公民」。


限制學生參選說服力不足

今年二十九歲,目前正在服兵役的彭天豪,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向桃園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但因當時他還是台灣大學三研所法律組的學生,因此桃園縣縣政府以選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為由,拒絕受理他的參選登記。

「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學生當然也應該享有參選的權利。」基於這樣的理念,彭天豪先後向台灣省選委會及中央選委會提出訴願,但皆遭駁回,之後,他又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訟,也遭該院以聲請人之訴訟「無訴訟實益」駁回。

為求法律的公義性,彭天豪決定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請大法官針對「選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做出解釋,讓年滿二十三歲的學生都能依法享有被選舉權。同時,彭天豪也邀請國策顧問黃文雄、前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以及有意在明年參選市議員的陽明大學衛福所研究生徐佳青,於八月二十日召開記者會,共同為學生的參選權請命。

彭天豪指出,認為應限制學生參選的立法者主要持兩個論點,一是認為學生無法同時兼顧課業與問政,二則主張學生的人格、知識成熟度不足以擔任公職大任,但不論就社會現實或法律精神來看,這兩個論點都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


國家不應以「老大哥」心態自居

就時間及精力分配的面向來看,彭天豪說,若立法者認為民意代表應該專職,則可要求學生參選人在當選後休學或降低上課時數,以善盡民代之職責,而不是限制學生參選。此外,選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現職公職人員再進修者,不受學生參選之限制」,在違背「民代專職」之外,這也等於是將「學生」區分為兩個階級,形成另一種不平等。

同樣是年滿二十三歲,一般人可以參選但學生不能;同樣是學生,再進修的公職人員可參選而一般學生不能。彭天豪表示,這種法律上的「差別待遇」,一方面是源於國民黨在大陸時期對學潮的恐懼,一方面則是古老封建思想的延伸,認為「學生還是小孩子,學生的本分是念書,學生太單純、不成熟」,為防人民做出「愚蠢的決定」,所以國家必須以「老大哥」的姿態出面,幫忙過濾「不適當」或「不正確的候選人」。這種保守的心態,不僅與現代民主的精神背道而馳,而且也忽略了學生在年紀、知識和社會經驗上的多樣性,以及二十一世紀的終身學習潮流。

徐佳青則表示,就民主制度而言,法律賦予二十歲以上的人民投票權,前提就是承認這些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政治判斷的能力,擁有投票權的學生不能享有被選舉權,無異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此外,徐佳青也對選罷法中關於「年滿二十三歲之公民始能參選」、參選人學歷、千萬元保證金等規定提出質疑,認為這些規定是對年輕人、低學歷與低社經地位者的歧視。


人權教育嚴重不足

對於彭天豪及徐佳青的說法,邱晃泉亦有同感,他風趣地說,「大家常說要給青少年正確的性教育,其實,以現在社會的開放程度來看,真正需要性教育的,恐怕是我們四、五十歲的這一輩。由此可見,年齡與成熟度未必成正比,學生的民主觀念和對政治的判斷,也未必會比其他成年人來得差。」

曾經在國外流亡多年的「刺蔣案」主角黃文雄,則將「限制學生參選」的規定戲稱為不合時宜的「恐龍條款」:「許多國家──即使是﹃非先進﹄的──都已將投票權及參選權的法定年齡下降到十八歲,他們的政治沒有因此而變得混亂。」黃文雄說,投票權及參選權的高年齡門檻限制,代表的是成年人對非成年人的「不當管束」,不但是年齡歧視,也違反人權觀念,剝奪了年輕人參政、表達政治訴求的權利。

在被陳水扁延攬為國策顧問之前,黃文雄就已長期致力於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推動工作,針對國內人權低落的現象,他很感慨地說:「香港大學設有人權研究中心,泰國也已經有了人權研究碩士學位,台灣各大學裡有關人權的課程卻寥寥可數,中小學的教材對人權觀念更是隻字未提。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之後,第一個要推廣的就是各級學校的人權教育,以及教師、醫生、法官、媒體人員的在職訓練,以提升整個社會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除了支持學生參選權外,頭髮斑白卻童心未泯的黃文雄也建議,青年學子在跳舞唱 KTV 之餘,不妨也來個「另類派對」, 討論一下「機車族的被臨檢迫害」等人權問題,效法彭天豪,提出釋憲案或要求修法,跟司法機關一起玩玩「鬥智遊戲」。


一人打官司 百萬役男受益
/撰文/李宥樓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大法官會議宣告「役男不得出境」的禁令違憲,從此,所有的役男無須苦等到服完兵役,即可自由出國旅遊、參訪並參與各類學術交流活動。當年提出此項釋憲聲請,結果惠澤所有役男的人,就是彭天豪。

提出「役男不得出境」釋憲案時,彭天豪還只是個大三的學生。當時就讀文化法律系的他,由於曾到美國華盛頓參加國際法庭英文辯論比賽的機緣,深覺出國對拓寬一個人的眼界有相當大的幫助。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他以旅遊名義再度申請出國,不料卻遭境管局以「役男出入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應徵年次,尚未接受徵兵處理之役男,不同意出境」為由,駁回其出境申請。專攻公法的他,認為此項行政命令有違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於是提出行政訴訟,從此展開漫長的訴訟歲月。

大學畢業後,彭天豪考上台灣大學三研所法律組。在研究所期間,拜教育部大幅放寬大專以上學生出國限制所賜,他很幸運地得以研習與主科相關學科的名義,先後出國四次,並至倫敦大學國王學院進行一年的研習,不過,他並沒有因為享有這個「大專生的特權」而放棄當年興訟的理念,反而替普通役男感到不平,同時也不斷在思考,在知識或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要如何才能獲得法律的保障?

歷經繁雜的訴訟過程及文件往來,四年半後,大法官終於做出「役男處理辦法第八條違憲」的解釋。雖然對彭天豪本人而言,這「遲來的正義」並無法彌補他錯過的光陰,但對眾多的役男而言,卻不啻為一大福音。一個明顯的法律錯誤,竟費了如此漫長的時間才得以「正名」,也教彭天豪覺得感慨萬千:「四年半的時間,足以讓一個學生出國留學,取得博士學位。我們的司法程序實在應該改進。」

雖已不具學生身分,堅持提出「學生參選權」釋憲聲請的彭天豪,「打官司」的心境一如過往:求的不是一己之私利,而是社會的公義。「當年我要提出釋憲案時,很多同學都跟我說,不要白費工夫了,國民黨政府不可能理你的啦!連讀法律系的學生都有這種『順民』的想法,可見我們社會的人權意識多麼薄弱。」彭天豪說,法律的正義原則需要透過人的推動才能真正落實,而讀法律的人應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未來,他將會持續推動各項合乎人權理念的修法運動,也期待廣結社會各界的力量,共同為台灣的人權教育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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