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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玲姊姊「名模條款」暗藏兩機關

志玲姊姊「名模條款」暗藏兩機關

林文義

稅制

財訊提供

2019-06-20 15:21

財政部再修改稅法,允許個人薪資可扣除成本,但在重重限制下,這項被稱為「名模條款」的報稅新制,多數人恐怕看得到吃不到。

眾所矚目的「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婚事塵埃落定了,但一項因她而起的稅法改革,卻還飽受爭議。財政部近日增訂的「名模條款」,正是9年前林志玲因補稅問題而向財政部提起訴訟,演變而來的。

 

林志玲在2010年接受《財訊》獨家專訪時,首度透露她被補稅的詳情。林志玲當初是凱渥旗下簽有經紀合約的模特兒,但林志玲須自行負擔包括治裝費、交通費及美容化妝保養費等。林志玲認為,自己雖與凱渥有簽約,但她不是凱渥的員工,而是自負盈虧的模特兒,即稅法所講的「執行業務者」;因此她從凱渥領取的獲利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按稅法規定,可在報稅時先從收入中扣掉45%的費用。但是台北國稅局則認為,林志玲與凱渥有簽約,就是凱渥的員工,國稅局認定林志玲從凱渥領到獲利不是「執行業務所得」,而是薪資。

 

林若亞打補稅官司 大法官釋憲催生名模條款

 

當林志玲領的獲利被認定為薪資,依稅法規定,只能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當時為每人75000元),不可從收入扣掉45%的費用。國稅局認定林志玲高報費用短報所得,對她2003年到2005年共3年的收入,補稅684萬元。林志玲雖一再強調「我不是凱渥員工」,並認為財政部補稅不公平,然而林志玲對財政部提起的訴訟卻輸了。

 

然而,凱渥旗下另一位名模林若亞,2005年報稅時也是認定自己是執行業務所得者,在報稅時先扣掉相關費用,同樣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要求補稅;林若亞不服,與財政部打官司。負責審判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財政部的課稅規定恐怕有違憲疑義,遂裁定停止訴訟,將全案送請大法官解釋。

 

 

財政部層層卡關 納稅人吃不到優惠

 

司法院在2017年2月發布大法官會議第745號解釋文認為,在這項爭議中,財政部只允許薪資扣除固定的薪資扣除額,而不准納稅人舉證扣除與薪資有關的成本費用,這明顯不公平且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必須修改稅法,允許納稅人扣除薪資成本費用。此令一出,就催生了「名模條款」。

 

大法官745號解釋文出來後,外界相當認可,並估計全國超過600多萬戶納稅人,可望受惠;然而,財政部今年端出的「名模條款」修法版本,嚴苛的程度令外界傻眼,未來只有約7萬人可適用「名模條款」新制。

 

財政部主要是在「名模條款」上加了兩道枷鎖:1、未來若納稅人要舉證列報薪資成本,就不可以享受20萬元的薪資扣除額,兩者只能2選1;2、只限定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以及職業上須使用的工具3項支出可列報,且每項都不可超過薪資的3%。

 

當「名模條款」和薪資特別扣除額是互斥時,只有所得非常高的人才有機會用到「名模條款」,如果納稅人只有服裝費用可列報,因列報服裝成本不能超過薪資3%,反算下來只有當納稅人的薪資超過666萬元(20萬元/3%),列報的成本才會超過20萬元。若納稅人薪水在這個水準以下,還是用扣除20萬元薪資扣除額較划算。這種做法會不會太苛呢?

 

財政部長蘇建榮認為,有關薪資成本扣除問題,財政部上次在股利稅改時,就把薪資特別扣除額由128000元調高到20萬元(納稅人享受的減稅利益為249億元),這對大部分納稅人都已經夠用,且財政部版本提出的3個扣除項目,都有參考國外的例子,已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的目的。

 

只是,「名模條款」是為了讓薪資報稅更合理,但財政部卻採取嚴厲的限制,這樣真的符合大法官745解釋文的意旨嗎?...【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財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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