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應該已經發現今年綜所稅申報與往年有很多不同,包括股利所得申報改變、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改變、一些扣除額提高。
然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指出,除了這些重大的改變之外,這一兩年報稅上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放寬,以及五大常見錯誤事項要提醒大家。
重點一:放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
王瑞鴻指出,有關列舉扣除額的「保險費」部分,過往稅法的規定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在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不過,財政部過去有發布函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說,全民健康保險費,必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然而,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且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因此,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已退休之父母通常會由所得較低的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這樣才能節省保險費,但在報稅時通常又由所得較高之子女申報撫養,這樣節稅效益才會比較高。
然而,過往在這種狀況下,父母的健保費就不能由所得稅申報撫養之子女列舉扣除,但財政部放寬規定後,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重點二: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規定
王瑞鴻表示,在特別扣除額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僅限「子女」身分方得適用,若所申報扶養之其他親屬未滿5歲,或是在大專院校念書,仍不能申報相關扣除額。
然而,有一種狀況是,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扶養;若是由祖父母作為納稅義務人者,即可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王瑞鴻進一步說明,其中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而除了死亡的原因之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重點三:公益出租人及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之租賃所得優惠
王瑞鴻指出,住宅法於2017年修正公布,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的免稅優惠。
另外,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個人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除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外,可減除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可從租金收入的43%提高到60%。
除此之外,依據「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個人房東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約定租期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免稅。
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月租金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做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相較於一般租賃收入以43%做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更為優惠。
小心被罰!
留意5大常見報稅錯誤
王瑞鴻提醒,在扣除額的申報上過去會有一些常見的錯誤,納稅義務人在申報上務必注意以避免遭補稅懲罰。
一、人身保險費
列報受撫養親屬之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直系」親屬方得以適用,同時除了健保費之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而非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如車險等產物保險)不得列舉扣除。
二、捐贈費用
受贈單位必須是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而一般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費用,以及參與義賣取得之收據,因具有對價性質與捐贈費用有異,因此不得扣除。
三、醫藥及生育費
另外以美容為目的而取具醫美診所之醫藥費,以及為了解自己身體狀況所作的一般性健康檢查,或是坐月子中心所發生之費用,原則上皆與醫療行為無關,因此不可列舉扣除。
四、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與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且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子女及受撫養之孫子女才可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的教育學費,不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